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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创业环保集团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董事会报告

2009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58,766万元,较2008年同期增长%;营业利润为万元,较2008年同期增长5.44%,实现净利润人民币万元(不包含少数股东损益),较2008年同期增长7.68%。

营业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集团母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的增加,使得收入较2008年同期有所增加;二是由于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7日正式商业运行,故2008年同期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收入仅为5月17日-6月累计金额,使得2009年上半年收入较2008年同期有较大幅度提高。收入的增长促使营业利润及净利润增加。

(一)集团主营业务的经营状况

报告期内,本集团共处理污水36,万立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了%。报告期内,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在做好既有项目的运营管理的同时积极开拓市场,新增安徽省含山县污水处理厂、霍邱县污水处理厂等委托运营项目。报告期内,本集团委托运营规模达到36.5万立方米/日,实际处理污水万立方米,实现委托运营服务收入万元。

报告期内,自来水业务实现上网水量万立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是由于曲靖第三自来水厂自2008年年底持续断流,直至2009年6月初才结束断流,恢复正常取水,故2009年上半年自来水产量略少于去年同期。报告期内,再生水业务实现售水量127.28万立方米,比去年同期增长1.89%。报告期内,本集团道路收费业务实现收入2424.9万元,较2008年同期收入2315.7万元略有增长。

(二)公司投资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

2、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集团公司中标阜阳市颍东污水处理厂项目,于2009年8月10日由集团子公司——阜阳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颖东区政府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阜阳市颍东污水处理厂采用BOT特许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期为30年。该项目设计规模为15万立方米/天,其中一期规模为3万立方米/天,二期规模达到9万立方米/天,远期规模达到15万立方米/天。设计出水水质标准为一级A。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天津纪庄子、东郊、咸阳路、北仓四座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的环境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获天津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升级改造工程总投资约为人民币10.4亿元。咸阳路和北仓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已于报告期内正式开工,截止本报告期末,累计完成投资人民币237万元,四座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主体工程预计于2010年完工。

(三)行业分析及公司下半年经营计划情况

2009年上半年,中央政府为了实现“保增长”的目标,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且全面贯彻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了积极变化,总体形势企稳向好,为行业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伴随着经济危机的冲击性影响的逐渐弱化,行业参与主体纷纷寻求突破、加速发展。并购贷款、股权收购、资产置换、战略合作等资本运作方式频繁出现。同时,外资介入中国水务市场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进一步加剧了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环保标准的提升,推动了各地水厂升级改造,技术、工艺、设计、建设等能力对于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愈发重要。此外,国务院确定的12个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方向,其中与水务行业相关的改革内容包括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特许经营范围,水价调整,排放权交易试点等。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无疑有利于水务行业的长期发展。

关于本集团2009年整体经营策略及经营计划已经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作了描述和说明。下半年,公司将贯彻既定的经营计划,完成好水厂运营、工程建设及市场开发工作。

(四)风险因素分析

2005年7月,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定范围内的现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直接授予原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本集团已经于《管理办法》施行后(2005年11月)向天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了申请天津市中心城区四座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的请示。目前,本集团正在与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特许经营协议进行深入谈判。

《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主要规定如下:

a.新建项目的特许经营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b.授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

c.特许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d.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e.现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直接授予原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5.1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表

单位:千元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