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于中国广大创业者为己任,立志于做最好的创业网站。

标签云创业博客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国家创业贷款,无锡创业贷款多久能办下来

为充分发挥富人创业担保贷款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助推群众创业创新、支持江阴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江阴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联合制定了《江阴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现在,

江阴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富民创业贷款”)工作,推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85号)、《江苏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南银发〔2017〕66号)、《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2017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富民创业贷款,是指以企业家或具备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富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富民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仅向小微企业提供利息补贴,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业务。经担保机构担保后,由办理该笔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市财政局给予利息补贴,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富民担保基金”是江阴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为富民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基金由担保机构运营管理。

第三条富民创业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协商或公开招标确定。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与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贴息。小微企业贴息贷款纳入市富民创业贷款管理。

第五条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以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依法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城乡企业家(含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户籍人员)。其中,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归国留学人员)、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产能过剩企业员工、返乡创业农民工、网上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个体户等是重点创业群体。应该优先支持个体企业家中的妇女。

符合下列条件的第六条小微企业,可以为小微企业申请富民创业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当年(申请日前12月份)、毕业五年内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伍军人、退役军人

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 年内(承包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三)信用记录良好,个人信用报告5 年内无不良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借款人合伙经营申请富民创业贷款的,参与合伙经营的每个人员都应符合富民创业贷款条件,且主要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的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


(五)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有市场前景、风险可控,创业对象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或资产投入,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能够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


(六)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及


10 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消费贷款以外,个人富民创业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七)同一法人或同一经营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富民创业贷款。


第九条 富民创业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企业或创业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个人富民创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级以上创业之星(创业典型)、全民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优秀创业项目等,以及雇用6人以上的创业项目,经市人社局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评估,其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项目贷款额度控制如下:


1、家庭手工业、小吃店、副食小百货、小型茶饮店、小型服装家纺店、美容美发、家政服务、中介咨询机构、修理修配等各类小型个体经济贷款额度为5—10万元。


2、中小型教育培训、医疗服务、装饰建材、电器销售、烟酒副食百货批发、大中型服装家纺店、中型餐饮等类型的企业贷款额度为10—20万元。


3、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大型酒店餐饮、汽车销售及维修、各类贸易公司、物流公司、各类科技企业、各类规模型卖场、各类生产加工企业、生态农业种养殖等类型的企业贷款额度为20—30万元。


4、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半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电商创业者,提供电商平台注册及经营状况资料,审核通过后,也可享受富民创业贷款,额度为5—10万元。


5、市级创业之星及创业创意大赛获奖项目、市级相关行业表彰的创业典型代表、市级以上各类大赛获奖项目或企业、投资和经营规模较大且带动就业情况良好(6人以上)的企业,根据其经营实际情况,经市人社局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评估,其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其它特殊情况,经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实地调查会商后另行处理。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额度,根据其实际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数,每新实际招用1人最高可申请1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个人富民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 次,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市人社局会商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个人富民创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合理确定,在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下同)上浮比例不超过3个百分点。按时付息还本的,转贷利率降至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出现逾期的,转贷利率与前一次贷款利率相同。


本办法所称逾期,指在正常贷款期限内,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出现支付利息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逾期、偿还本金逾期10天(含)以上的情况。


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20%。


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富民创业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且不得搭售任何金融产品。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维持担保基金现有规模2000 万。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当年利息收入计入下年度担保基金本金。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 倍。达到5 倍时,担保机构应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暂停受理新的富民创业贷款申请,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申请补充担保基金,以免影响富民创业贷款政策的落实。市财政局负责对担保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 万元,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与江阴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贷款。


第十六条 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逾期2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含)以下的,经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贷款损失由担保基金全额代偿;对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贷款损失由担保基金代偿80%,担保机构承担20%。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富民创业贷款原则上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市人社局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牵头会同市人社局和经办银行按职责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市财政局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一)依规申请。借款人向经营项目所在地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镇(街)人社部门”)提出富民创业贷款申请,填报《申请江阴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诚信承诺书》(附1)和《江阴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2)。


富民创业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个人及配偶的信用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市人社局和担保机构认为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资格申核。


首次申请,借款人在经营项目所地镇(街)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江阴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2)和相关材料送至市人社部门。


第二、三次申请,借款人在经营项目所地镇(街)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江阴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2)和相关材料送至指定担保机构。


(三)借款人调查。


首次申请,市人社部门收到相关申请资料后,会同担保机构、 经办银行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等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三次申请,担保机构收到相关申请资料后,会同经办银行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等进行实地考察。


(四)贷款额度审核。担保机构拟定发放额度建议,市人社部门审核贷款额度。


(五)担保办理。借款人应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具体包括:


1、自然人反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动产、动产、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


3、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股权、债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等;


4、第三方机构反担保。各类市场主体、经济组织、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等提供反担保。


经担保机构审核后同意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反担保手续:由自然人反担保的,担保人填写反担保书,所在单位盖公章;用房产作抵押,必须至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用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做抵(质)押的,必须和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同至所购银行办理抵(质)押手续;第三方机构反担保的,第三方机构需向担保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企业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等相关资料。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并经市人社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综合评估通过,可免除反担保手续,由担保基金提供信用担保。


1、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县市级)创业之星及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市级以上(含县市级)表彰的创业典型。


2、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资信良好的创业对象。


3、借款人申请富民创业贷款金额10 万元(含)以下的。


(六)发放贷款。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符合贷款资格的,借款人携带身份原件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开立账户、发放贷款等。不符合贷款资格的,向借款人阐明理由。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贷后跟踪管理,贷款期限内,担保机构要会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回访,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借款人本身或项目经营出现异常情况的,应给予重点关注。


第十九条 富民创业贷款期间,借款人必须在银行的监督下使用贷款,有义务根据经办银行要求提供资金用途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办银行要监督贷款使用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担保机构或提前终止贷款。


借款人根据贷款金额按月偿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每月正常付息、到期正常还本,且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贷后管理过程 中经营未发生异常情况的,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直接予以 办理转贷手续。


第二十条 富民创业贷款到期,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督促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展期则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逾期的富民创业贷款,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含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第二十一条 担保基金代偿的逾期贷款,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依法进行追偿。在追偿期间,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有权通过仲裁、诉讼、申请执行、拍卖等方式实现债权。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原代偿方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二十二条 担保基金代偿的逾期贷款超过两年仍无法追回,确因借款人创业失败、死亡或失踪、家庭遭受重大变故以及其它客观原因导致家庭困难无力清偿贷款,且因特殊原因反担保方或反担保措施也无法清偿贷款的,由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人社部门签署意见,人行江阴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调查审核,批准同意逾期贷款核销。对已核销的逾期贷款,担保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追索期内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创业扶持对象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的跟踪,富民创业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富民创业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行江阴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富民创业贷款业务。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富民创业贷款逾期率达到20%时,应终止与该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的富民创业贷款业务合作。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纳入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地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市场准入、工商注册、银行贷款等方面进行限制,停止其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各类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要按照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富民创业贷款管理工作,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富民创业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贷款贴息和奖补


第二十六条 个人富民创业贷款重点创业群体由市财政局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创业群体经综合评估后给予50%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富民创业贷款,市财政局不予贴息。


第二十七条 对担保机构按当年实际回收贷款给予奖励,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


担保机构对申请富民创业贷款的创业对象个人免除担保费,当年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当年应收回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0%以上(含)的,由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1%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补助;按当年新增项目发放贷款金额的0.5%向担保机构支付手续费补助,该手续费可用于因经担保机构人员不足而增加人员的经费支出和借款人调查相应车辆租赁费用;当年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当年应收回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5%以上的(含),再按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末担保机构组织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富民创业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富民创业贷款应贴息金额,报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予以贴息。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富民创业贷款,按照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逾期的富民创业贷款,市财政局不予贴息。


第三十条 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可以在贷款到期并正常还本付息后,经银行核实贷款信息,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审核通过,拨付贴息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江阴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附3),2、《江阴市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附4)。


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人行江阴支行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富民创业贷款政策 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富民创业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 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指导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落实富民创 业贷款政策要求。


第三十二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借款人资格等情况的核实审查;配合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富民创业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富民创业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富民创业贷款的宣传,扩大富民创业贷款受益面。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制订相关管理细则,明确相关资金使用规定及程序, 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第三十四条 担保机构负责提供贷款担保等工作,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前调查、贷后检查、逾期贷款催收和追偿等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经办银行做好富民创业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等工作;建立富民创业贷款发放台账;及时申请财政贴息和代偿资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做好富民创业贷款的相关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并于每月后5 个工作日内向人行江阴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报告担保基金运管、富民创业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填报《江阴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服务情况表》(附5)。


第三十五条 人行江阴支行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加强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富民创业贷款相关业务的监督,并实施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阴市。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行江阴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本办法印发前发布的有 关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江阴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澄人社〔2016〕58号)同时废止。实施之日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江阴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登录江阴市人社局官网


进行在线下载


网址如下:


http://www.jiangyin.gov.cn/doc/2019/08/07/7890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