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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创业补助金

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五统一一调整”的总体要求,福建省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其中,工伤待遇采取过渡性措施,逐步实现待遇平衡,统一工伤支付标准和处理程序。那么,省级统筹后,厦门工伤职工待遇如何核实?处理过程中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个《社保有事我帮您》栏目会把你一个个整理出来。

在工伤待遇方面,

工伤医疗费用:省统筹后,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核定工伤医疗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疗项目目录以外的药品以及工伤职工抢救、急救时的医疗项目发生的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核定范围内的费用;在境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在基金核定的范围内;工伤职工领取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内部固定费用和辅助设备重置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省标准统一规定为省内30元/天,省外40元/天。厦门仍执行50元/天的标准,以后省标准调整超过厦门标准后,再按省标准执行。

与就医相关的待遇: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省标准为250元/天,厦门仍执行350元/天的定额标准。省标准调整超过厦门标准后,按省标准执行;治疗等待期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

涉及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的待遇:2020年以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厦门将按照7097元/月的标准计算待遇。从2021年开始,厦门将跟随全省。计算公布的员工平均月薪;2020年,以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工伤待遇时,厦门以男性78.32岁、女性83.48岁为标准。

使用上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的工伤待遇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工伤定期待遇:省级统筹后,工伤定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定期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19年,厦门根据省人社厅文件,调整了工伤定期待遇。2020年及以后的定期待遇调整也将按照省人社厅相关要求进行。

处理过程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材料:根据要求,将以往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申报的方式变更为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保机构三方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