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为区内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在其经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至少两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场地和设施能够满足孵化经营主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租赁备案手续齐全,入驻创业单位已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或租用的场地属于街道、社区集体产权;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的使用(租赁)剩余期限不得少于3年,使用期间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用途;
4.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评估、项目推进、融资支持、跟踪支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7.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与龙岗区户籍居民创办的创业实体入住率不低于15%;
8.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毕业当年内或毕业后5年内创办的创业企业有具体优惠措施。
位于龙岗区的高校、中专、技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方面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材料
申报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
2.场地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备案合同,或属于街道、社区集体财产的产权证明;
3.经创业单位住房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场地租赁合同;
4.园区内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及龙岗区户籍居民创办的创业实体名单。
截至2019年5月31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