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9月23日电(记者孙飞)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号公告。根据证监会工作安排,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并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号文,自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
据了解,实施细则有四个特点:一是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创新创业型可转债;三是明确转换流程;四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转换条款的设定,一方面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保障了投资机构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业绩承诺等合同条款进行股份转换的合法权益。转换条款的设置也将增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吸引力,有效推动创新创业企业社会资本形成机制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