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范围
在经过顺德区政府部门认定或上级政府部门认定的顺德港澳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简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大良范围内实施,试行期2年。
2、申报对象
港澳青年定义:年龄18-45周岁,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具有大专(含副学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维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在顺德港澳城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就业或创业”:
1.就业规定: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就业的,应与补贴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顺德区内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1年以上。
2.创业规定: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办企业。
创业补充:澳青年创办企业是指港澳青年个人或团体创办的(含顺港澳、顺港、顺澳、港澳合办企业),进驻及税务登记地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的主体,主要有:①港澳青年个人出资设立的商事注册登记主体;②港澳青年团队合资设立的商事注册登记主体,且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商事注册登记主体企业首次注册登记中股份25%(含)或以上比例;③港澳青年出资设立的商事注册登记主体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10%(含)或以上比例。
二、具体扶持政策
1、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对符合办法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在政策有效期内,自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当月起,可享受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不含物业管理费)租金补贴。如实际租赁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60元,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单个扶持项目每年租金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年补贴租金最高不超过36万元,最高可享受2年。
2、重点项目落户支持
对符合办法进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落户主体近3年内(截至申报之日)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给予重点项目落户资助。资助资金限用于落户项目日常经营使用,不得转移他用。
①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被认定为下列之一的:国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并获得上级政府资助,按上级政府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②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获得下列之一的:香港青年发展基金会“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科技券”、“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资助,按香港特区政府资助金额的1:1给予配套资助。
③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获得下列之一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企业创新研发资助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按实际资助金额的1:1给予配套资助。
④重点落户项目或团队获得国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相关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按参赛项目获得奖励资金给予落户项目1:1配套资助。
上述重点项目落户资助需承诺获得该奖项的国内唯一实施单位,单个项目或团队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累计符合两项以上认定奖项的落户项目遵循“从高不重复”原则受理。
3、对港澳青年的生活扶持
①就业补贴: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就业,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大专(含副学士)1万元、本科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
②住房补贴: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就业,可享受住房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补贴标准:按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的70%计发,每人每年享受的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③交通补贴:澳青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就业,可享受跨境交通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补贴标准: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
④聘请港澳青年奖励: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范围内的企业(不限港澳青年创办企业)聘请港澳青年,企业可享受聘请港澳青年奖励,奖励标准:每聘用1名港澳青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申请程序
本扶持办法涉及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一年申报两次,其他扶持项目每年集中申请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年申请,按照“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
四、其他约定
申请对象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享受国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因同一项目、同一事由同时符合本办法或本级政政策扶持范围且扶持标准不同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