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方式与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通过公开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最终决策等程序选择适格的子基金进行参股。
(二)奖励原则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按照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的原则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如达到投资松江区产业项目要求的,子基金投资松江区产业项目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奖励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奖励总额不超过引导基金获得总收益的20%。
三、申报引导基金的条件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市场化子基金,其管理机构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择。
(一)子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股权、创业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2、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基金管理人应参股子基金,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
4、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二)子基金的基本条件
1、子基金应注册于上海市松江区,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或其他合伙形式;
2、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且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申请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且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4、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除引导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6、子基金应优先投资松江区内企业,原则上子基金投资于松江区内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新经济”、文化创意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总额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60%;
7、子基金投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松江,也视为投资松江区内企业;
8、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有需要延长的,总存续期限不超过7年。
四、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机构应当为符合资质的从事创业投资或创业投资管理活动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允许的企业。申请机构的具体条件参见《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松府办〔2016〕68号)。
(二)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之时,需按照《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材料目录》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按照《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尽职调查清单》和《创业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列表》规定的内容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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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恒律师较早涉足基金领域,尤其是在政府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为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产业基金、上海松江双创启迪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贵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邦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引导基金和私募机构提供了政府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法律服务。同时,作为地方政府的法律顾问,以恒律师协助多支引导基金完成了基金架构设计,并提供了交易架构完善、交易流程、夹层设计等法律服务。
以恒律师基金业务介绍: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出具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
3、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及备案;
4、私募基金及管理人合规运营及培训;
5、项目投资尽职调查;
6、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整改法律服务;
7、政府投资基金法律服务;
8、产业投资基金架构设计及合规运营;
9、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出具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