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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光伏产业和机器人产业的案例研究与反思

一、佩蕾丝的两种“机会窗口”理论及其修正

演化经济学家佩蕾丝和苏蒂根据历史经验,提出了落后国家实现经济追赶的两种机会窗口理论:一种是当某种技术体系在发达国家趋于成熟后,发展中国家就具备了劳动力成本低廉的比较优势,这种追赶方式被称之为“第一种机会窗口”。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发达国家已经占据了技术创新的制高点,发展中国家无论怎样追赶,也难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生产率和经济差距,用佩蕾丝的话说就是,“在成熟的技术上不可能存在追赶机会。”[3]在佩蕾丝和苏蒂看来,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经济追赶真正具有意义的,则是处于酝酿阶段的新技术革命所提供的“第二种机会窗口”,通过进入新兴产业,不仅可以有效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甚至有可能像19世纪下半叶的美国和德国取代英国的技术领导地位那样,实现跳跃式发展。在佩蕾丝和苏蒂看来,除了美国和德国的成功外,法国和许多欧洲小国在19世纪的工业化、日本和韩国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实践都为“第二种机会窗口”在追赶成功上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芬兰是20世纪90年代的新例证,尽管这些国家并没有取代先行者的技术和制度领导地位。[4]

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对佩蕾丝和苏蒂的两种“机会窗口”的真实含义进行辨析。所谓“第二种机会窗口”是由新技术革命的激进创新所提供的,正如德国和美国的经验所说明的,抓住这种机会窗口就必须从机器设备等产业价值链的高端入手,虽然后来者刚开始并不是新技术的最初发明者,但却可以很快地通过自主创新等措施和广阔国内市场规模等条件占据技术革命的制高点,这包括拥有设备制造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掌控整个产业价值链。而“第一种机会窗口”则是按照维纳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提出的。当产品成熟后,整个产业的生产就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就为后者利用劳动力和其他要素成本低廉的比较优势进行生产并向发达国家出口、从价值链低端融入国际分工体系提供了机会。很显然,在佩雷斯和苏蒂的理论中,“第一种机会窗口”只与传统产业相关,与新技术革命和新兴产业无关。[3]

但是,在佩蕾丝和苏蒂于1988年提出两种“机会窗口”理论时,以产品内分工和全球价值链为特征的“新国际分工”还没有得到明显的发展,所以,他们的理论也就没有考虑到这种新发展对不同“机会窗口”所产生的影响。由于模块化生产方式的出现[5]和全球价值链在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的迅猛发展,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就不用再等待产品成熟,就可以把新兴产业的新产品加工和组装等环节作为一个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在新兴产业的早期就可以通过廉价劳动力加入到这种新产品的全球化生产体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机会窗口”在新兴产业中也就出现了,它不再是一个只与传统产业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因此,佩蕾丝的两种“机会窗口”理论需要加以修正:我们不应该再把新兴产业等同于“第二种机会窗口”,只有那些不与廉价劳动力相联系的高创新率的产业价值链高端环节才具备“第二种机会窗口”的资格。

问题的关键是,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在新兴产业中把“第一种机会窗口”作为切入点,在跨国公司所掌控的全球价值链中通过从低端到高端的逐步升级,实现技术经济追赶甚至跳跃式发展的战略目标?目前,许多学者如格雷菲和梅默多维克()以及刘志彪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可以实现工艺和产品的升级,但对发展中国家能否实现功能升级和部门间升级却缺乏经验支持,而这两种升级对于从产业价值链低端到高端的升级至关重要。[6][7]霍布德()、刘志彪和张杰的研究说明,全球价值链甚至构成了本土企业推进这两种升级的障碍。[8][9]贾根良和秦升以及宋磊认为,模块化生产阻断了落后国家试图从全球价值链低端入手对发达国家进行追赶的道路。[5][10]然而,尽管这些理论和经验研究指出了加入全球价值链对发展中国家经济追赶的不利影响,但仍会有人对此提出反驳:韩国和芬兰的信息技术产业不就是通过加入全球价值链成功地实现对发达国家的技术经济追赶和跳跃式发展吗?

确实,韩国和芬兰由于国内市场狭小,20世纪80年代在信息技术范式迅速变革的时代不得不主要通过国际市场为其技术创新提供动力,但它们却是在保护国内市场(芬兰在1987年之前禁止外国电子产品进人本国市场)的情况下,通过严格限制外国直接投资并从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价值链高端入手切入全球价值链的,而全球自由贸易特别是中国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开放国内市场则为其抓住“第二种机会窗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按照“分工(技术创新)受市场规模限制”的斯密定理,如果各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如果没有中国低端产业价值链为其高端产品提供市场,那么,由于国内市场狭小,韩国和芬兰的高端信息技术创新根本就不具有取得成功的机会,正是全球自由贸易特别是中国开放广阔的国内市场为这两个国家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价值链高端发展战略提供了根本性的市场保障。

因此,无论是按照两种机会窗口的理论逻辑,还是当代国际比较的经验证据,我们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与佩蕾丝所谓“在传统产业上不可能存在追赶机会”一样,在新技术和新产业中,由新国际分工所提供的“第一种机会窗口”也不存在追赶的可能,更不可能存在跳跃式发展的历史机遇。如果我国要想抓住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历史机遇,就必须从新技术和新产业的核心技术和价值链高端入手,这是“第二种机会窗口”原本的含义。而要抓住“第二种机会窗口”的历史性机遇,就必须高度重视市场的重要性。但不幸的是,与历史上所有实现技术经济追赶成功的国家不同,我国目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思路上仍沿袭着利用劳动力成本低廉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的老路,缘木求鱼般地企图在第三次工业革命的主导部门上通过“第一种机会窗口”渐进式地应对这场革命,并严重地忽视了市场的重要性,这将使我国有可能痛失利用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机会窗口”实现跳跃式发展的历史机遇。笔者下面就以我国光伏和机器人这两个产业在2012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此加以说明。

二、我国光伏产业:“世界领军地位”还是“飞地型经济”?

柳卸林之所以认为中国再也不会错过新工业革命了,主要是基于对我国光伏产业的研究。柳卸林及其合作者认为,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迅速,已经实现了对发达国家企业的赶超;光伏产业的崛起,显示出中国完全有能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光伏产业的发展,可以说是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一面旗帜。在他们看来,光伏产业的发展模式具有很深的中国烙印:依靠显著的成本优势,快速的学习能力,政府的培育支持,但其中更隐藏着中国产业崛起的新基因,是中国创新的新希望。据此,他们把光伏产业的成功模式提炼为五个要素:通过深度的全球化,发展全新的产业;发挥中国的柔性制造优势,抢占产业制高点;中央地方合力打造产业技术平台,助推产业升级;市场机会重于技术突破;产业链培育重于龙头企业。[1]

确实,我国光伏产业在过去的10年里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面板生产国。然而,尽管这是不小的成就,但仍没有逃脱“两头在外”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的老路。笔者认为,我国光伏产业模式的核心仍是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成本优势,通过加入全球价值链的低端环节而异军突起,这实际上利用的是最近20年在新兴产业中新出现的“第一种机会窗口”。因此,在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上,虽然存在着值得借鉴光伏产业发展经验的地方,如柳卸林及其合作者所归纳的最后两点,也就是市场机会重于技术突破和产业链培育重于龙头企业,但这些可借鉴之处并不是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模式的核心。因为在与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相对立的内需主导型经济中,由于具有广阔的市场规模,这些发展经验同样也会应运而生的。关键的问题是中国光伏产业是否抢占了产业制高点?是否实现了对发达国家的赶超?深度全球化是否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福音?笔者对这三点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第一,我国光伏产业缺乏核心技术,并没有实现对发达国家的赶超。光伏产业的核心技术包括光伏材料加工设备、高纯硅提纯技术和新型光伏材料的研究。但柳卸林等人所根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整理的《中国典型光伏企业发明专利的技术领域分布》,并没有显示我国在光伏产业中具有关键性地位的光伏材料加工设备和高纯硅提纯技术的发明专利情况,在这方面的实际情况是:关键设备以及依附于这些设备的工艺都来自于国外,而在高纯硅领域的专利申请则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很难占据技术领先地位;日本和欧美国家的太阳能专利一半以上集中在新型光伏材料的研究上,而我国专利在相关技术领域只占三分之一。从柳卸林等人提供的数据来看,我国光伏产业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电池、组件和硅片的加工制造方面,而这些方面都不属于光伏产业的核心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能说我国光伏产业实现了对发达国家企业的赶超呢?

第二,我国光伏产业不仅没有抢占产业制高点,而是在全球价值链中处于低端环节,陷入了“出口低端产品并进口高端产品”的“坏贸易”陷阱。“以欧盟各国为例,2011年,对华出口光伏设备及原材料总值达75亿美元。在近年的光伏贸易方面,欧盟也基本处于顺差状态。而从整个光伏产业的价值链看,以规模、制造为优势的中国,生产大多集中在组件端,中国仅占整个光伏价值链的8%~10%。”[11]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段引文中的“原材料”并不是指未经加工的“原材料”,而是高附加值的“原材料”。我国拥有丰富的硅矿资源,但由于我国多晶硅提纯技术不高,企业仅能采用电弧法用炭还原制取纯度只有98%~99%的工业硅,然后作为工业原料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卖到国外,经国外提纯至%以上再采购回来。粗硅的工业技术极为简单,却消耗大量的电力资源,同时还会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12]在这种贸易结构中,我国光伏产业实际上仍是出口“原材料”,进口高附加值的投入品和资本设备,利用廉价劳动力进行加工制造再出口低附加值的制成品,这是一种在经济史中一直被贸易战略家所诟病的“坏贸易”模式。[13]

第三,我国光伏产业的“坏贸易”模式是建立在所谓廉价资源、能源、环境成本和劳动力等所谓成本优势之上的,而这种成本优势却是我国国民福利巨大损失的代名词。马修斯认为,中国在新能源领域将处于领军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我国光伏和风力发电装置的生产成本具有世界级的竞争力。然而,这些竞争力的确立都是建立在我国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的贱价消耗和低端劳动力成本之上的。仍然以最具代表性的光伏产业为例,其主要污染集中在多晶硅的初级提纯上。由于国内环境污染的成本过低,大量中小企业甚至将污染物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之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晶科能源”污染事件就是这种状况的真实写照。[14]另外,即使目前国内一些大型企业具备了对污染物进行环保处理的能力,但是光伏组件的生产依然是不折不扣的高能耗产业,尤其是硅料提纯需要消耗巨大的电能。据估计,一块屋顶太阳能多晶硅电池板,需要7年的工作时间才能“回收”制造它所使用的电。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电能在我国主要是由不可再生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提供的。2011年我国多晶硅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35.9%,光伏发电装置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53.8%,产量均为世界第一,成品却90%以上用于出口。与此同时,我国许多光伏(尤其是多晶硅)企业的用地和用电成本却享受了政策优惠,许多企业的用电按照民用电价供应,土地使用甚至免费。相比而言,虽然欧洲国家政府也都以优惠和补贴政策支持光伏产业的发展,“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欧洲国家都不希望在自己的国家生产多晶硅,都把多晶硅的生产放到了发展中国家。”[15]在光伏产业高能耗的现实面前,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对国外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的廉价“能源补贴”。

第四,我国光伏产业虽不乏技术创新,但基本上都是工序创新,这种创新提高生产率的结果导致我国光伏产品生产者受损而进口国受益的价格下降,因而没有带来我国国民福利的提高。虽然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告诉我们,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但不同创新类型在国家间创新收益的分配上却截然相反。著名的普雷维什—辛格假说就揭示了这一点: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的贸易条件相对于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出口呈现出长期恶化的趋势,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的技术创新改善了它们的工资收入和资本利润,而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却降低了其出口价格,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16]我国光伏产业处于类似的境地——光伏产业的核心技术由于具有高度进入壁垒和动态不完全竞争的特点,所以,技术进步的收益只有很少部分被中国的购买者所分享,而大部分则以利润或工资收入的形式作为动态熊彼特租金归发达国家国内生产者(包括资本家和工人)所占有,这种技术进步的收益分配方式被称做是“共谋型”的。但是,由于激烈的竞争,我国光伏组件的工序创新导致了使消费者受益而使生产者受损的价格下降,这种价格下降使光伏组件的利润和工资均呈现不断下降的态势,这种技术进步的收益分配方式被称做是“古典型”的,我国光伏产品的90%以上销往国外市场,技术进步的收益绝大部分被外国消费者所占有,这实际上是在为他人作嫁衣。[16]

第五,光伏产业名列前茅的前十位大企业悉数在海外上市,这种所谓的“融资全球化”不仅是导致我国通货膨胀和陷入“美元陷阱”的重要原因,而且也造就了导致国民福利损失的融资结构。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尚未成熟,融资上市手续繁琐,因此我国光伏企业为了获得较高的融资额度和融资效率,大多数选择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但是,这种“国内扎根,海外上市”的融资方式存在着两大明显的弊端。首先,光伏产业从海外资本市场筹得的美元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兑换成人民币才能在国内使用,这种因外汇占款而增发的人民币是造成我国通货膨胀的重要根源;而中国人民银行用这些美元购买不断贬值的美国国债则使我国陷入“美元陷阱”。其次,面对“双反”等不利局面,我国主要光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均高达80%以上,在境外融资无望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只能转而求助政府救济和银行担保进行“输血”,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将光伏企业自身的亏损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这种“上市在外,兜底在内”的扭曲性融资结构使我国光伏产业陷入了“盈利被外国人分享,亏本却由中国人买单”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采取的措施应该是任由海外上市的光伏企业破产,再由国内资本接手重建。

综上所述,我国光伏产业虽然隶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但与抓住新技术革命的“第二种机会窗口”相距甚远,实际上在国际分工中仍处于“担水劈柴”的地位,这种通过进口国外关键机器设备和高附加值投入,90%以上产品销往国外市场,利用廉价劳动力和各地政府在土地、税收、环境和融资等方面提供的低成本扶持政策打造的低端加工制造产业,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为他人作嫁衣的“飞地型经济”。在这种发展模式中,由于各地政府竞相上马光伏产业,在缺乏核心技术和在全球价值链中处于被跨国公司所“虏获”地位的情况下,过度竞争导致了大量的产能过剩,从而使整个行业陷入成本大战之中,其结果是整个产业重蹈作为我国制造业痼疾的“暴生暴滥”的覆辙,光伏产业很快就被做“滥”了。[17]2012年,光伏产业出现全行业亏损,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由于严重依赖国外市场,当美欧国家在2012年挥舞起“双反”的保护主义大棒时,我国整个光伏产业顷刻之间又面临着“灭顶之灾”。因此,我国光伏产业不仅不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一面旗帜,反而应该是后者引以为戒的一个案例。深度全球化不仅不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福音,反而是其陷入依附状态的主因,在我国机器人产业可以观察到同样的现象。

三、我国机器人产业:跨国公司唱主角的舞台

制造业智能化革命是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核心之一,而机器人则与3D打印、新材料构成了其核心技术。美国的沃德瓦()教授2012年1月在《华盛顿邮报》上撰文指出,人工智能、机器人和数字制造技术的结合正在引发制造业的一场革命,中国在未来20年中将出现制造业空心化,而美国将重新获得制造业的领导权。沃德瓦的预测是否正确暂且不论,显而易见的是,尽管3D打印技术对我国制造业的影响还不会很快到来,但机器人的大规模采用已经指日可待,这将使我国制造业以廉价劳动力为基础的所谓“比较优势”面临着大规模被废弃的危险,我们应该对机器人产业的发展给予高度重视。那么,我国机器人产业发展状况又如何呢?

与光伏产业缺乏国内市场恰恰相反,在劳动力成本上升、制造业升级要求趋于强烈和机器人价格下降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市场对机器人的需求正快速上升:2011年,中国工业机器人销量同比增长51%。我国虽已成为“世界工厂”,但中国企业拥有的工业机器人数量明显少于制造业强国;在绝对数量上,机器人在中国采用的数量仅为日本的18%、德国的35%;而在有代表性的汽车产业,每万名工人的机器人配备量,中国更只有日本的1/14,德国的1/11。由于我国机器人存量大大落后于其他制造业国家,国内劳动力和机器人成本又出现一升一降,因此,我国对机器人的市场需求潜力巨大。[18]据德国《经济周刊》2013年第1/2期报道,国际机器人工业联合会(IFR)预测,2014年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工业机器人市场,销量为3.5万部,比2011年增长约60%,占全球总销量的17%,德国制造商将从中大幅受益。[19]

然而,面对我国市场对机器人的巨大需求,我国企业处于何种地位呢?从企业性质来看,外资企业以中国工业机器人全行业60%的企业数量占有了93.3%的市场份额,可见外资企业在中国工业机器人行业中遥遥领先。[20]上海是目前中国最大的机器人产业聚集区,但上海的机器人产业目前基本上已被跨国公司牢牢掌控,世界四大机器人整机企业——瑞士ABB、日本发那科、安川电机和德国的库卡,其中国总部或机器人总部都在上海,上海的产量其实就是它们的产量;上海虽发育出了30多家本地的中小型机器人企业,但绝大部分都是背靠跨国公司从事下游低端的配套组装和服务。[18]“中国真正有规模、实现大批量生产的工业机器人企业几乎没有,主要是生产工业机器人的关键性零部件如高精度减速器、伺服电机等,受制于人。而采用国外关键零部件生产的国产机器人,价格上并没有多少优势,所以客户大多选择国外的机器人。”[21]

与光伏产业由于缺乏国内市场为他人作嫁衣的“飞地型经济”不同,我国高附加值的机器人市场却被跨国公司所垄断。这两个产业的状况在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典型性:“丢了西瓜捡芝麻”。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况呢?上海机器人研究所所长方明伦和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课题组以上海为例分析了造成我国机器人产业现状的原因:第一,掌握机器人的核心技术需要长期的积累与沉淀,但目前国内的研发还处于零散、分隔和不连续状态,且基本上局限于实验室。第二,有影响力、有研发能力的上海国企、央企不积极介入,它们目前仍然趋于合资或者购买进口产品,对自主研发的热情不高,这就导致上海的机器人市场严重缺乏本土产品,目前上海市场几乎被日本与欧洲机器人产品垄断。第三,令人匪夷所思的关税政策。机器人整机进口为零关税,而零部件进口却要缴纳关税,这对国内企业尤其整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利,不利于机器人的进口替代。第四,国内发展机器人产业注重引进外资,但事实表明,“市场换技术”并未奏效,相反,外资已经完成了对通用机器人技术路线的锁定,中国企业被迫处于被动的跟踪模仿阶段。为了应对中国等新兴市场的迅速扩大,外企一方面扩大本国产能,另一方面通过设厂等战略扩大在中国的存在。[22][23]

面对我国机器人产业被跨国公司所垄断的严峻局面,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课题组提出的对策是中国企业应迅速占据低端细分市场。在该课题组负责人王迎春看来,中国市场复杂,细分程度高;而目前跨国公司的注意力集中在传统高端市场(汽车制造、电子产品加工等),暂时无暇顾及低端和新兴的市场,这是本土企业错位竞争的机会。但一旦传统高端市场增长放缓,跨国企业转而寻找新增长点,连这种机会都有可能失去,所以必须抓紧时间占据这些市场。该课题组还认为,国内机器人产业受制于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难以“自主”;但技术与产业并非单向的“因果关系”,因此,他们建议先建立产业化平台,扶持自主品牌整机企业,以规模化应用带动持续研发,寻求技术突破。[23]

笔者认为,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课题组的对策虽然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跨国公司垄断我国机器人产业的问题,因为发达国家成功的历史经验和拉丁美洲失败的教训从正反两方面都说明,如果没有幼稚产业保护政策,我国企业根本就无法与在核心技术、高薪吸引本土人才、研发能力和生产规模等诸多方面具有强大优势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进行竞争。除了政府强力支持的个别企业不计成本地与跨国公司进行竞争有可能取得成功外(显而易见,这不符合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原则),得不到这种支持的大量民族资本将因跨国公司消灭竞争对手的战略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而对自主创新望而却步,而大量的国内机器人应用企业仍将热衷于合资或者购买进口机器人,这将大大压缩本土机器人企业生存的国内市场规模。

机器人产业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有什么好处?确实,跨国公司能够带来一些因人员流动所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除了这种收益,还有别的收益吗?没有。但是,这种技术溢出效应的收益远远小于跨国公司垄断中国市场所造成的巨大损失,何况在禁止跨国公司进入我国机器人产业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通过从国外引进人才(特别是华裔工程师)获得这种技术溢出效应。我国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根本性出路是核心技术的进口替代(国产化),这就需要采取与我国机器人产业现行关税政策反其道而行之的国家政策,即实行整机进口高关税,零部件进口低关税并逐步提高其关税率。然而,这种政策将因跨国公司在我国大量生产并销售机器人而流产,因此,在华跨国公司已经成为我国机器人产业进口替代(国产化)的根本性障碍。

正如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课题组指出的,工业机器人是一种典型的实践性技术,应用是技术进步的动力,国内巨大的市场规模是我国机器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跳跃式发展无与伦比的巨大优势。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上半期,美国就是利用其巨大的国内市场规模的关键作用,在技术落后于欧洲大陆的情况下,通过抓住“第二种机会窗口”,一举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上半期,欧洲国家由于本国市场狭小,技术创新在原有的技术轨道上难以开发新产品,难以大幅度提高生产率,而一旦被引入到美国,由于美国巨大的市场规模,美国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就很快开发出了生产率高于欧洲的新产品和新工艺,申请了新专利,开辟了新的技术轨道,摇身一变成为新技术革命的领导者,并反过来占领甚至垄断技术先发国的市场。市场重于技术,在市场规模对自主创新的重要作用上,高铁是一个最近的例子。德国的高铁技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但在德国和欧盟却无用武之地,而在中国却可以取得快速的技术进步。

美国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上半期的崛起是在高度保护国内市场的关键作用下实现的。在19世纪,工业是高端产业,农业是低端产业,正如美国经济史学家福克纳指出的,由于美国工业无法与欧洲竞争,所以,“美国的制造商不能企望那些较老的国家供给一个大市场,而必须在国内创造市场,同外国的产品进行竞争。”[24]美国的另一位经济史学家也指出:“我们商业政策的基调从一开始就是为国内制造商保留国内市场,而排斥外国竞争的。”[25]其措施就是高关税保护和排斥外国直接投资。[26]因此,笔者一直以来就难以理解:为什么我国高端产业不为“国内制造商保留国内市场,而排斥外国竞争”呢?反而却以优惠政策引进强大的跨国公司,其目的难道就是为了支持它们与弱小的本国企业在自己的国土上争夺市场吗?在笔者看来,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这将是一种没有获胜希望的经济战。

四、历史教训与我国第三次工业革命发展模式的革命

本文通过对我国光伏产业和机器人产业的案例研究,再次证明了以产品内分工为代表的新国际分工并没有改变落后国家经济追赶成功的历史规律:在新技术和新产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