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后,发行条件包容性增强,允许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企业发行上市,同时交易、退市等相关基础制度都有一定变化,对投资者的专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开户投资者没有参与过创业板交易,存量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对创业板改革后新入市投资者增设准入条件,同时保持现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安排,有利于创业板改革后市场平稳运行。满足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也要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对市场风险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理性投资。
不过,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并非完全不可参与创业板,也可通过认购公募基金等产品的方式参与创业板投资。
与科创板投资者准入门槛形成差异未来可完善
科创板对个人投资者同样设定了资产+交易经验的准入标准,交易经验要求同样为24个月,但对资产的要求较创业板更高,要求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50万元。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同时,科创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发行上市,而创业板在改革初期上市的企业均为盈利企业。因此,两个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差异,是符合两个板块各自定位和实际情况的。
目前看,创业板投资者人数虽然多于科创板,但两个市场规模不同、体量不同,上市公司数量不同,不能简单用投资者绝对数量多少来判断市场流动性。此外,两个板块的制度安排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都将进行评估完善。
明确证券公司风险评估及核查程序
《实施办法》明确,会员要对投资者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门槛条件进行核查。并且,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对于不配合适当性管理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会员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要求。
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
《实施办法》还将创业板可转债转股、可交债换股纳入创业板适当性管理要求范围。
另外,深交所修订了《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将其作为规则附件。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相关风险,要求会员充分揭示以下内容:创业板上市公司定位及特点,特殊的发行机制、交易机制及退市安排,可能存在的未盈利情形、协议控制架构及表决权差异安排,红筹企业与境内注册上市企业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