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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朋友问了这么一个法律问题。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A出资20.5万元,持股41%;b股东出资19.5万元,持股39%;c股东出资10万元,持股20%。目前公司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为了公司的发展,三位股东计划增资扩股,追加投资20万元。甲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增加8.2万元,乙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增加7.8万元。股东C不愿意追加投资,但接受股权被稀释。那么,增资扩股后,如何稀释C股东的股权?也就是说,股权稀释后,C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是多少?02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增资扩股涉及的四个核心指标,如转股比例、融资额度、融资前估值、融资后估值。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转让股权比例=融资金额融资后估值
融资前估值融资金额=融资后估值
从以上两个公式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比例取决于两个指标:融资额度和融资前估值。而股份稀释比例是由股份转让比例决定的(股份稀释比例与股份转让比例=1)。
这种情况下,融资金额为20万元,关键是融资前确定公司估值。什么是融资前估值?融资前估值不等于公司注册资本,它是对公司融资前总价值的评估和计算。除了财务报表反映的可量化资产,如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创始团队的能力、商业模式、产品价值、公司所处的阶段等等。在确定一家公司的估值时,可供参考的估值方法有很多,如可比交易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的估值更多是投融资博弈的结果,主观成分更大。我们假设本案中三位股东最终确定的公司融资前估值为100万元,那么转让股份比例为16.7%,计算公式为:20万(100万,20万)=16.7%。也就是说,增资扩股完成后,原股东权益将同比稀释83.3%(1-16.7%)。c股东持股20%,稀释后为16.7%,计算公式为:20%x83.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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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我们知道了C股东的股权是如何稀释的之后,我们再进行延伸。股东A、B对C股东放弃的新增注册资本份额是否有优先认购权?答案是否定的,优先权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很大,只有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才能享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比例认缴出资。但法律并未规定其他股东放弃所认购的新股,在同等条件下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这就决定了C股东可以将认购的新股放弃给A股东、B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