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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1]107号)

第九条 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代表和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黄冈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黄政规【2014】1号)

第十条 成立黄冈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市引导基金出资人和理事会办事机构。管理中心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理事会会议方案,筹备并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对托管机构提出的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将投资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上报理事会;

(三)负责向参股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定期向理事会提交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