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日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总体考虑有哪些”这一问题时提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新证券法也明确要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此次投资者适当性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一是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交易,但在交易前应充分知晓改革后市场风险特征和变化,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二是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深交所在充分研判市场和投资者情况的基础上,增设了一定资产和交易经验的准入条件;三是调整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这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采取的便利投资者举措。”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解释。
对此,平安证券策略分析师张亚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者适当性分类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包容性以及平稳过渡的呵护。
德邦基金基金经理吴昊举例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从公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退市等基础制度都有所变化。例如,发行条件、上市企业更具包容性,允许更多的创新型企业上市,可能会出现企业良莠不齐的现象;再如,交易制度改为新上市企业上市前5日不设涨跌幅,之后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可能会导致投资收益和风险的放大。不过,背后隐藏的利好是,上述因素将促使投资者加速提高专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对于创业板改革正式落地,广大投资者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哪些人才能参与改革后的创业板交易?新增投资者(新股民)和存量投资者(老股民)的要求是否有所不同?”
张亚婕介绍,“老股民需要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新股民需满足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10万元资产量及24个月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
吴昊认为,对新股民增设准入条件,同时保持现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符合市场实际情况。此举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也让创业板市场得到更加平稳有序的发展。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被多次提及且进一步优化,吴昊坦言,“可在一定程度上排除投资者盲目投资、降低发生追涨杀跌行为,使得创业板投资更加理性、平稳,才能让股票市场更好地起到为实体直接融资,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家住邯郸市丛台区的金先生以“期待已久”四个字形容他的心情。他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他进入股市已有8年多,于2018年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投资热情一直不高,直至创业板改革让他重燃热情。他说:“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让我信心更足,我已着手趁着利好重仓创业板股票。”
“我看好创业板的发展前景,并已投入10万元资金,准备近两日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希望能给我带来惊喜。”已有5年股龄的北京市朝阳区股民张女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