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务受理细则
1、《实施办法》实施后,个人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须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署方式暂未开通,另行通知)。专业投资者无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2、《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不受影响,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但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前,存量普通投资者应当重新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3、《实施办法》实施后,按照原《实施办法》申请但未达开通时间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遵守原《实施办法》两天、五天相关冷静期要求。
4、《实施办法》实施前曾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
5、《实施办法》实施后在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于我司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至我司的,需重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6、《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后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