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公司应当结合创业板定位,评估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具有成长性等。
二、发行条件
1、持续经营时间
持续经营3年以上,是按36个月计算,而非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外,根据《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发行条件中规定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
2、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的稳定性
应注意“未变更”与“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区别。
3、公司/大股东的犯罪、重大违法行为
犯罪: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重大违法行为: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4、董监高的违规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5、大股东持股权属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上市条件
1、一般企业
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述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红筹企业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一般而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国办发[2018]21号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3、特殊股权结构企业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的,除符合上述市值及财务指标外,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
四、创业板与科创板上市标准对比
1、发行条件方面
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不再要求核心技术人员近2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时,有意见提出,《首发办法》没有将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作为发行条件,与科创板存在差异,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证监会在立法说明表示,经研究,创业板定位中没有强调核心科技和研发能力,因此未采纳这一意见。
2、上市条件方面
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上市标准仅有3套,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创业板标准1和标准2实际上是从科创板标准1中的1)和2)复制而来,只不过创业板标准1直接去掉了市值10亿的要求,这给净利润达到2年累计5000万,但市值上不去的企业带来了重大机遇,可认为是上市标准的重大降低。
创业板标准2与科创板标准1之2)完全一样。
创业板标准3对标科创板标准4,只不过将市值要求提升为50亿。
总体而言,创业板上市标准要求更少,在净利润足够情况下不再要求市值;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只考察市值和收入,无需考察研发投入、经营现金流,显得更为务实,更加符合注册制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