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系统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清楚
1.本合同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时使用。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出示签约主体的证明文件。经双方协商,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可以选择、修改、增加或删除。
2.本合同文本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修缮、维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3.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分为合同制和薪酬制,由双方协商选择。承包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盈余或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按约定比例或约定金额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剩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余额或不足部分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4.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业主大会依法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邮政系列: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
居住地:
邮政系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0101《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择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事项(物业区域名称)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区域基本信息
物业区域的第一个基本信息
属性名:
属性类型:
位置:
占地33,36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为33,360
建筑总数为:栋
家庭总数:
规划的地上车库数量:
规划的地下车库数量:
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位数量:
应计物业服务费建筑面积:
物业区域4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区域规划平面图见附件 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 2)
第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乙方在物业服务期限内无偿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 ;其中: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备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人员配置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综合管理服务;
2.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 3);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 4);
4.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公共区域的环境
卫生清洁服务、雨(污)排水管(井)和化粪池的清疏;
6.公共绿化的养护;
7.车辆停放管理;
8.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0. 。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以下标准:
1.住宅物业服务符合《宜昌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级规定要求(见附件 5);
2.非住宅物业服务符合附件 5 中关于非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约定;
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乙方应确定本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 6)
第六条 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与经营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有电梯住宅: 元/月·平方米;
无电梯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 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调整方式:自 年 月起,每 年按照 (递增或减少)的标准调整。
第八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经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利润,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支出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不含政府环卫部门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4)物业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乙方利润;
2.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二)酬金制
1.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
2.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支出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不含政府环卫部门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4)物业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按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 %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决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决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年度预决算,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
第九条 业主按(【月】【季度】【半年】【年】)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
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转让之前物业服务费用的,应与受让方书面约定交费责任。
第十条 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三条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按以下标准收取停车费(含车位租金和停车服务费):
小型汽车: 元/辆·月;
摩托车: 元/辆·月;
电动车: 元/辆·月;
因临时停车,车位使用人按 的标准向乙方交纳临时停车费,《宜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免收停车费的情形除外。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租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单独建账。乙方按停车费 %的比例从中提取停车服务费,用于车位管理、停车费收取及税费等支出。停车服务费在乙方向甲方返还车位租金前从收取的停车费中扣除,剩余部分为车位租金。
第十四条 已购(租)规划停车库(位),业主或使用人按 元/月·个交纳停车服务费,由乙方用于以下开支:
(一)停车库(位)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维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三)停车库(位)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维护费用;
(四)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
(五)停车场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六)法定税费;
第十五条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生活垃圾处理等有关费用应当由最终用户承担;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实行总分表计量的,总表和分表间产生的计量差,由最终用户承担。
乙方接受上述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七条 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在扣除经营收入总额 %的经营成本、税费及管理服务费后,其收益归业主所有,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 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本物业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资金中列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须经列支范围业主同意;使用公共收益资金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配合甲方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前,乙方应与其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进行约定,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等情况在物业所在的楼内公示。
除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重结构损坏及违反管理规约的,乙方应当在完工初验后 90 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业主(物业使用人)。
装修保证金标准:元/户,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 (【元/户】【元/平方米】)。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
(一)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审定和认可乙方制订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每年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四)监督委托乙方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监督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六)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甲方义务
(一)在乙方入驻 日前,无偿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
(二)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排放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业主名册》;
6.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三)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四)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及企业内部管理事务;
(五)业主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应督促其交纳;
(六)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等相关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三)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和向甲方、有关部门报告等方式,纠正业主(物业使用人)违约行为;
(四)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五)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乙方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时,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四)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业主相关注意事项并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六)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经甲方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依法依约实施;
(七)本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与甲方办理资金、资料、资产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将所有工作人员、生产设施设备撤离本物业区域。乙方向甲方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竣工图纸、保修及使用资料,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等技术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维护保养和维修的合同资料;
3.共有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经营收益合同资料;
4.物业面积清单及业主名册;
5.其他乙方进场时接收的资料;
(八)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 90 日内办理移交和撤场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协商,决定解除合同的,退出和移交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决定作出后 3 日内,甲方应当将解除合同决定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二)决定作出后 60 日内,甲方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托管申请或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对本物业进行自管;
(三)决定作出后 30 日内,乙方应当做好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档案、物业服务档案、预收欠收代收费用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甲方平等协商,签订退管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本合同期满 90 日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经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 90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 7 日内回复甲方。双方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 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乙方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 日内在物业区域内进行公告,并做好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档案、物业服务档案、预收欠收代收费用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甲方平等协商,签订退管协议。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对方。乙方不同意继续提供服务的,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托管申请或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对本物业进行自管。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合同终止的交接工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预收及欠款的清算、外包合同及经营收益合同的履行交接、物业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查验、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因乙方主观原因导致服务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按(【月】【季】【半年】【年】)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 %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损失。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经甲方书面督促后拒不整改或经 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的、未达到物业服务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擅自提高部分的费用;已经收取的,乙方应双倍返还擅自提高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 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日】【月】)物业服务费总额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限撤出物业区域,并按(【日】【月】)物业服务费总额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或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经乙方书面催缴 次,仍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每日应当按欠费金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及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二)因物业专有部分内专有部位及专有设施设备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
(三)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排水、排污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故障造成损失的;
(四)乙方按本合同履行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义务,但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的;
(五)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非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的;
(六)乙方向甲方或业主提出书面建议要求修缮、改造专有或共有部位、设施设备或纠正不良行为,而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饰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改造等)所致之损害的;
(七) 。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气泄露、设备设施故障、火灾、暖气管或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由乙方报送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附件:1.物业区域规划平面图
2.物业构成明细
3.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4.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5.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6.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 1
物业区域规划平面图
附件 2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建筑面积(平方米)
有电梯住宅
无电梯住宅
别 墅
商业物业
办公物业
车 库
会 所
学 校
幼 儿 园
用房
合 计
备 注
附件 3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 。
附件 4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化粪池 个;
4.污水井 个;
5.雨水井 个;
6.垃圾中转站 个;
7.水泵 个;
8.水箱 个;
9.电梯 部;
10.信报箱 个;
11.消防设施 ;
12.公共照明设施 ;
13.监控设施 ;
14.避雷设施 ;
15.共用天线 ;
16.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 个 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20.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
21. 。
附件 5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宜昌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级(特别提示:如果有非住宅物业,应该按项目需求确定非住宅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且标准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相适应)
附件 6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项目经理姓名 ;客服主管姓名 ,客服员
人;工程维修主管姓名: ,工程维修员 人;秩序
维护主管姓名: ,秩序维护员 人;保洁主管姓
名: ,保洁员 人;绿化养护主管姓名: ,绿
化养护员 人;其他 人;合计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