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号文件,2019年8月29日,应急管理部发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工作,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用工活动,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用工条件。
第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检查、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检查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本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设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名,企业技术负责人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以上技能人员不少于2人;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本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名,企业技术负责人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五)有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流程控制系统。
第五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检查、消防安全评估设备符合附表1、附表2、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名,企业技术负责人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以上技能人员不少于2人;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考核过程控制制度。
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家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七条
承接业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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