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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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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规之下如何参与创业板交易?权威解读来了

⊙刘昌源○编辑孙放

创业板改革已然启幕,新修订的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也于4月28日起正式实施,对创业板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出了新的安排。未来,在注册制的市场环境下,4600余万存量投资者会受到哪些影响,新增投资者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对此,深交所投教中心在第一时间对市场关切问题作了解读。

根据中国结算最新披露的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有创业板权限的投资者为万人。对规模庞大的创业板存量投资者,新的规则有何安排?

根据新规,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不受影响。其中,存量普通投资者也不必急于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可根据开户证券公司的通知,在创业板新股按注册制发行申购、交易前签署即可。但是,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

另一方面,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对已按原“实施办法”申请,但未达开通时间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不需满足此次新设立的条件,但应遵守原“实施办法”有关2天、5天冷静期的要求。

账户资产的认定方面,下列资产可以计入: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包括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等;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内的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等。需注意的是,计算各类融资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在交易经验认定方面,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存托凭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深交所、上交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

创业板权限开通方式上,新规也与时俱进。新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开通交易权限。在开户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准备期间,可通过纸面方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可以非现场办理,也可现场办理。

此外,深交所投教中心提醒,投资者在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前,应认真阅读其中内容,充分了解创业板投资风险。同时,投资者应知晓《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