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4年12月16日发布)
各区县人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留学人员创业园: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完善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体系,现就促进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北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兴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是指为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提供场地、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基地。北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独立建立或共同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
二、北京市人事局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协调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需按有关程序报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三、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单位重视和支持,有配套优惠政策,并有支持留学人员创业的资金投入;
2、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能为入驻企业及留学人员提供所需服务;
3、有一支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管理服务队伍和一套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原则:
1、坚持人才培养与成果转化相结合的原则。要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创业,促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的引进与培养,重点培育具有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首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科技成果转化。
2、吸纳由留学人员为主要发起人兴办的企业。留学人员企业的法人代表应为留学人员,或企业主要股东为留学人员,或企业的核心技术、项目牵头人为留学人员。
3、建立入园审核、项目评估制度。要组织专家对入园企业和入园项目进行评估,主要选择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
4、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积极汇集、整合社会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所需的各项服务;负责信息统计、对外宣传、组织入驻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有关资助等日常管理工作。
5、面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根据各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特点,建立具有竞争机制的内部管理制度。
6、有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要积极探索建立留学人员发展园和留学人员产业园,积极为发展壮大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全程服务。
五、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与入驻企业共同发展。在入驻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同方式获取入驻企业的股份,并为入驻企业在吸收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
六、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鼓励各留学人员创业园依托相关资源,建设科技条件平台,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为入驻各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市场化的公共服务,实现留学人员创业服务资源共享,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共同发展。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经北京市人事局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可命名为“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并统一授牌。
1、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2、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并具有为园内留学人员企业进行融资支持的能力;
3、7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园内留学人员企业超过30家。
对连续两年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取消“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命名并收回授牌。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再次授牌。
八、经命名的“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符合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经认定后可享受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
2、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入驻的留学人员企业在人才引进、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职称评定等人事人才政策方面与高新技术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可以创业园为单位直接到北京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
3、北京市人事局对吸引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可给予奖励或专项资金扶持。对于新建立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北京市人事局可根据创建单位的资金投入,适当给予匹配。
九、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在资金、土地、工商、税务等方面为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留学人员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