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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创业补贴政策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设立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完善本市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科学准入,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争取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农业农村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一)加大创业担保货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具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基础条件和可行项目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各区属地化保障责任,完善贴息资金转移支付机制,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加大政策优惠力度。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贡献较大的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二)支持创业载体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支持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支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提供的工位注册登记;允许“一照多址”,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大力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自然年度内最高补贴500万元。对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失业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每招用1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总额最高3万元。(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参加就业见习。从2019年1月1日起,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提升青年就业能力;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为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至24岁的失业青年,鼓励其参加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本市最低工资75%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一)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支持。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市场紧缺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支持失业人员参加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和水平。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还可享受一定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推动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和有关职业院校向社会开放学习资源,与社区深度融合,促进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开放、全纳学习制度。(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本市参保企业就业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在职职工,对应证书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一)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或户籍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

(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本市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情况,适时发放物价补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本市就业工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市就业工作相关部门建立困难企业联合会审机制,结合财力水平,通过考察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用工人数变化等情况,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从而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重点、精准帮扶。统筹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区级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市人社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企业宣传解读就业创业政策,做好帮扶。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和精准化的就业创业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进一步优化经办程序,精简材料要件,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创新创业等,多措并举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企业与职工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开展集体协商,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创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的工作合力。(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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