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过去几年间,“互联网金融”一直是经济金融领域的一个关注焦点,社会情绪也从从质疑、抵制,到拥抱、狂热,再到2015年谈P2P色变,可谓大起大落。本报告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创新事物应该客观、理性对待,既不能盲目捧杀,更不能一棍子打死,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以包容、创新、防范风险的心态对其进行适度监管才是正道。来源:中欧陆家嘴
一、2015: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的隐忧
(1)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互联网金融”被认为是中国首创的词汇。之所以如此,这是两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第一,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一轮产业革命席卷全球,为中国提供了追赶的历史机遇;二是我国长期高度监管的金融体系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结构变化和经济转型的需要,导致金融抑制,融资难现象突出,客观上催生了市场对“普惠金融”的巨大需求。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加在金融领域的一场革命。
随着“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的兴起和互联网金融被纳入“十三五”规划,2015年互联网金融开启了新的篇章,网络借贷、支付、众筹都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数据显示[1]:“2015年中国P2P网贷市场交易规模为9823.04亿元,较2014年增长288.57%;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1636.26亿元,同比增长164.2%”。据零一研究院数据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不含港澳台)互联网众筹平台至少有365家,其中2015年上线的有168家,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但2015年下半年有所放缓。2015年股权众筹规模约50亿元,占众筹行业的一半。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也在2015年层出不穷。以网商银行、微众银行为代表的“网银”的出现,不仅创新了新的业务模式,还通过“鲶鱼效应”影响了中国金融体系的面貌。
图2: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快速发展
2015年,P2P的发展是前高后低。受跑分平台负面消息影响,2015年下半年P2P平台增速明显回落。然而,总数继续增长,现在接近4000人左右。
(2)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从金融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主要关注金融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和信息传递
掘等金融体系基础性功能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其核心优势主要在于庞大的用户群、大数据、尊重客户体验和技术,变革的是金融的服务方式。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有诸多形态,如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银行等,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其金融的本质属性并没有改变,即:让资金从盈余者手里到需求者手里,然后在约定的条件下收回资金、获得收益,同时利用各种手段将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互联网金融首先是金融,是互联网在金融全产业链的渗透和创新运用。
合格的互联网金融有三条要素:第一,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技术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第二,合规经营,不能跨越红线;第三,找到合理的商业模式,不能忽视金融本质。
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是围绕互联网的金融创新活动,在商业模式超越地域和时间限制的同时,并没有消除金融的固有风险,同样要管理风险且遵守金融的内在规律。因此,它必须把风险控制作为立身之本。如果互联网金融行业没有把风险管控好,大面积的服务推广背后,必然会累积非常高的风险,从而对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甚至社会的稳定将带来巨大的隐忧。
风险管理的核心是信息。要准确评估风险,必须拥有充分的信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如何采取创新且成本可承受的方法来获取信息,就成为风险管理的关键所在。以蚂蚁金服、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营造了全生态链,从而掌握了最具价值的信息资源。也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认证和识别,挖掘社交、娱乐、位置、购物、游戏、交易等数据,作为风险评估的依据。此外,国家也允许芝麻信用等十家机构从事个人征信业务,从而实现金融信息管理的创新突破。
在中国进行网络借贷面临的风险是:1)缺乏信用数据: Lending Club只向FICO信用评分在640分以上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坏帐率在3.5%左右。但在中国,虽然央行征信数据库是最大的数据库,这一数据库局限性却很大:数据来源比较狭窄、更新慢,参考价值有限;2)缺乏社会诚信,特别是对违约者缺乏有效的惩罚与追索机制;3)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要调查借款人真实的风险状况难度很大。信用数据的缺失,是P2P在中国发展面临的最大瓶颈。在缺乏真实信用信息的情况下发放贷款,犹如“在黑暗中飞行”。因此,10月30日央行金融研究所课题组发布《2015中国网贷运营模式调研报告》认为:线上引流量与线下找资产相结合的运营模式比较适合国情。但线下找资产意味着P2P公司需要大量员工,成本将急剧增加。以号称全球最大P2P公司的宜信为例,其员工人数超过4万人。
(三)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的隐忧
尽管互联网金融具有诸多优势和创新潜力,但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有序的竞争规则,对金融领域而言尤为如此。没有监管的金融创新将是一场灾难,这一点一再为实践所证实。但遗憾的是,尽管学界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一直在呼吁适度监管,但目前金融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却存在诸多结构性的问题。
P2P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领域。“跑路”成为2015年的关键词之一。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P2P平台共有3858家,其中问题平台为1263家。仅2015年12月,全国P2P就新增问题平台106家,其中跑路占问题平台比例达到52.83%。特别是云南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和“黑马”e租宝的垮台,成为压垮公众信心的最后一根稻草。泛亚交易所原本是一家现货交易所,但由于该公司创设了“日金宝”,逐步演变成非法集资,涉及全国20余万投资者,据称总金额达400亿元;e租宝借助央视广告铺路迅速崛起,12月2日单日成交数据跃居P2P行业第一名。截至2015年12月8日,e租宝贷款余额近702亿,成交额746亿,投资人数84万人,借款人数3255人,平均每个借款人借款金额为2292万元,尚在回款中的投资人数大约为14.87万人。
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事件主要有三类:1)商业模式或管理问题;2)优胜劣汰;3)非法集资。从目前出现问题的平台来看,非法集资现象异常突出。由于监管真空,P2P成为非法集资的“创新外衣”,“伪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这不但损及了P2P乃至互联网金融的名声,更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发展不适应、过度金融管制等问题,地下金融一直长期存在。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地下金融找到新的伪装方式,“e租宝其实并不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只是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狼”[2],在高利率的吸引下,“伪金融创新”大多以资金池形式吸收大量资金并快速发展起来。再加之我国目前的机构监管的监管模式,使得“伪金融”的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直接导致了行业的“劣币驱逐良币”,损害了行业正常发展秩序,使得行业发展的生态不断恶化。此外,由于现阶段的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动辄引发群体性事件,也必将影响金融和社会的稳定。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中国经济下行的“新常态”出现、供给侧改革不断推进,大量“僵尸企业”被淘汰,势必使得原先被掩盖的金融风险不断外露,也将助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大量、频繁的爆发。还是那句话,“当海水退潮时,才知道谁在裸泳”。
总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在对中国经济、金融体系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伪互联网金融”乱象带来的冲击。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建立门槛、正本清源,进行适度监管也成为不能继续拖延的迫切任务,而理性看待互联网金融则是适度监管的前提。
二、理性认知互联网金融
频发的风险事件,再度引发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争议。如何客观、理性看待,就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指出,“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频繁介入金融服务行业,给社会大众带来了更好的体验、更多的选择,也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变革,增进了社会的整体福利。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让一些人借用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和金融创新的名义冲破监管红线,扰乱了金融秩序,给投资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
(一)区分“李鬼”和“李逵”
理性认知互联网金融,首先要区分互联网金融中的“李逵”和“李鬼”,不能把“李鬼”的问题归责于李逵。目前出现问题的平台,大多是因为逾越了“非法集资”的红线。显然,这并非互联网金融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不力导致非法集资向互联网金融领域渗透。当前,应重点防止因为P2P出现非法集资而对合法P2P甚至互联网金融采取否定甚至打击的态度。
其实,识别“李鬼”并不困难:一是高利率,二是资金池。例如e租宝向投资人承诺支付9%-14.6的年化收益率,而其资产端对应的租赁业务回报率却低于5%。现阶段投资者盲目追逐高收益,为e租宝之类的“伪互联网金融”提供了生存土壤。
2015年P2P平均投资回报率仍在10%以上的高位(大部分位于8~12%之间),但受央行多次降准降息影响,回报率呈下滑趋势。在实体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P2P借款的高利率(大多在20%左右)成为难以承受之重。平安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警告,“如果三年后互联网金融没有把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降低,那互联网金融的价值不大”。
任何行业的竞争,都会导致部分企业的倒闭,这是市场竞争的常态。互联网金融亦不例外。但如果因为非法集资等问题导致风险事件,那将会打击行业正常的发展生态,影响投资者信心,甚至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这是需要高度警惕的。
(二) 互联网金融如何创造价值?
针对P2P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些专家不分青红皂白,将P2P甚至互联网思维一概斥为“忽悠”。这是过于简单化的思维模式。P2P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在欧美国家已经得到验证和认可,虽然在中国当前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以此来否定P2P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价值。全球最知名的P2P平台Lending Club成功登陆纽交所,国内的领先金融机构平安也设立了“陆金所”等,都说明互联网金融有其生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正在被传统正规金融机构所认可。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创造主要体现在:
1、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点在于以互联网技术来取代传统的人力和营业网点,从而大大降低成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金融业物理特征和运行模式的创新,传统金融机构及一些类金融机构不再依赖于物理网点拓展业务、延伸服务,节约了大量的运营成本。工行董事长姜建清认为:“银行物理网点一定会转型。网点业务量持续下降这一趋势不可扭转,再过几年,我们95%业务都会通过网银,大量人员将从柜台解放出来”。同时,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交易不再受到时间、空间限制,互联网的边际成本低的特点也使得金融机构打破传统的“二八定律”来服务更多的长尾客户。
2、去中心化。去中心化是互联网技术的重要优势。通过网络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的即时配对,从而大大节约中介费用。例如P2P的原本定义就是个人对个人借贷(peer topeer),本质就是“去中心化”。 例如Lending Club开发了一个LendingMatch系统,能帮助用户迅速发现原本不知道的关系(校友、同学、老同事等等),使他们在有信任基础的人群中借贷资金。
3、普惠。正如蚂蚁金服CEO彭蕾所言,“要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就得让融资变得容易。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精神的驱动和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就是要让金融变得更市场化和平民化,要让小客户也能享受到如大客户一样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借贷双方都以小金额为主,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涉足的小微金融空白,大大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边界,有效缓解了融资难。例如,由于成本的考量,银行对一些小商户的贷款需求兴趣不大,而蚂蚁微贷借助互联网技术自动确定信贷额度,不用花费人力物力进行考察,让银行“食之无味”的小微业务变成高利润的金融业务。阿里巴巴推出的“千县万村”行动,计划在3-5年内投入1000亿元,建立1000个县级运营中心和10万个村级服务站,蚂蚁金服跟随阿里巴巴下乡,积极探索普惠金融。蚂蚁金服的微贷业务运营五年来,共有超过200万小微企业和创业者获得了超过5300亿元贷款资金。其中,68万家农村小微企业获得了1400亿贷款。以网商银行旺农贷为例,目前,旺农贷产品供覆盖了17个省的65个县,1000个村,平均贷款数额为4万元/户。此外,对于投资者而言,几百元都可以放贷获得较高收益,这是一场“投资革命”。而众筹的出现,可以让投资者以很少的资金体验“风险投资家”的投资机会,同时让更多人的“大众创业”梦想成为现实。
4、平台效应。对于BAT这样拥有巨大用户规模的互联网企业而言,存在显著的平台效应,即在双边市场的情况下,用户数量的增长可以不断提升平台价值,最终让吸引新用户的边际成本降低到接近于0的水平。 而互联网金融则可以充分利用平台的集聚功能,促进双边用户规模的交互增长,并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高效、便捷的供需匹配,对“长尾客户”需求进行极致开发,强化客户粘性,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目前,蚂蚁金服、腾讯都拥有数亿计的忠实用户,且黏性和活跃度极高,这是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想象的。尽管大银行也模仿推出各自的电商平台,但其应用场景和规模量级与BAT不可比拟。
5、生态圈优势。互联网的最大特点是信息留存和挖掘的便利性,一旦互联网平台构建起消费、娱乐、社交、金融一体化的生态圈,低成本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锁定用户,并浸入“更多用户-更多信息-更好体验-更多用户”的良性循环,从而有效解决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难题。马云提出未来是“DT时代”(Data Technology)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大数据的想象空间来自于:1)通过大数据进行批量获客;2)通过大数据对客户进行精准营销和管理;3)通过大数据批量审贷;4)通过大数据风控,提高全生命周期的信贷管理能力。
6、分散投资。“别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这是常识性的金融原理。但在传统金融机构要实现风险的分散化难度很大、成本很高。互联网金融解决了这一难题。例如,一个投资者可以很便捷地把100万资金在P2P平台“拆分”借给100个借款人,从而大大分散风险。
7、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由于互联网企业在平台效应上的突出特点,互联网企业就呈现出与传统企业不一样的竞争策略和组织文化。例如:初期承受亏损以迅速扩大用户基础;快速反应,极度关注客户体验;持续创新;无边界思维等等。这些创新的思维不仅存在于互联网金融,也正在通过“互联网+”渗透和颠覆越来越多的领域。
8、金融超市。随着金融竞争加剧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投资对象在品类和产品数量上都爆炸式增长。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可以很便捷地将不同性质、不同机构的众多金融产品整合在同一个平台,从而形成“金融超市”的竞争优势。因此,对用户“入口”的争夺将成为未来的焦点。
(三)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一场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革命。然而改革知易行难,一旦涉及到利益格局,将陷入困境。推动改革不能简单地指望既得利益者的觉悟,而要依靠市场机制所带来的强大“倒逼效应”。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1月考察互联网银行时明确提出:让互联网金融倒逼金融改革。事实上,“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社会冲击力,已经成为改革的催化剂。因此,央行已经在2015年取消了所有利率限制,金融改革成为全面改革中的突破者,互联网金融功不可没。互联网金融的倒逼,不仅体现在利率市场化,更体现在对银行服务水平、降低费率、金融产品创新等诸多方面。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及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生存生态,也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了市场化竞争的新思路,创造了共生与竞合的新业态环境,推动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变革创新。平安集团、招商银行、工商银行......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拥抱互联网。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正在搅动着金融这个大市场,对传统的金融理念、金融模式、金融业务和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影响和冲击,提高了金融体系的创新活力与市场效率。例如:工行开展了基于互联网和POS网客户的评定,经初步挖掘,向1.2万小商户累计贷款100多亿元。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是以国有银行为主导,很好地适应了投资驱动增长的历史阶段。但在今天,国企占GDP比重不到30%但却占用3/4的债务资源,出现金融资源严重错配,导致实体经济的产能过剩与高杠杆,而中小企业则缺乏有效的、相匹配的金融资源配置。2015年中央批准设立5家民营银行,且表态对民营银行家数不设上限,这是适应经济结构变迁的与时俱进。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既代表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更代表着金融体系中民营金融的崛起,助力经济转型,开启金融变革的新时代。
(四) 互联网金融是“双创”的基础设施
过去30年是中国快速工业化的时代,当时有“要想富,先修路”的说法,因为路是基础设施。中国修建了世界一流的基础设施,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了至为关键的作用。
当前,中国经济正经历深刻的转型,从投资驱动走向创新驱动,中央提出了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的战略,努力让创新成为新的驱动力。我们应该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现代物流已经成为“双创”的基础设施,是新时期的公路。离开互联网金融的支撑,很多o2o商业模式将变得不可能。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才使得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互联网+”不断深入。央行研究报告《互联网时代的支付变革》指出,“在互联网时代,特别是为满足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支付的目的虽然没有实质改变,但支付活动所能够掌握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各类信息大大增加,使得支付的价值不再局限于支付本身,支付的基础功能被急剧放大。通过对这些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能够对客户信用、行为、爱好等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从而为其他业务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支撑,为支付服务提供者有针对性地营销客户、维护客户、推销产品和服务等提供有效保障。”
(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理念与思路
虽然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希望互联网金融行业从无序竞争逐步走向有序发展。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迟迟不能落地,也给行业发展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当前,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迫切性毋庸置疑,但如果缺乏正确的监管理念,则监管很可能成为金融创新与市场化改革的阻碍者。
1、用开放、包容的心态来看待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仍在快速的演变与创新过程之中。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本身是发展的,必须用创新、包容的心态面对,以促进其发展作为监管的前提条件。因为是新生事物,发展过程中肯定会有“成长的烦恼”,监管部门既要守住法律底线,又要给予互联网金融试错和创新的空间。
2、功能监管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长期存在监管真空,一个重要原因是“机构监管”的陈旧理念。在机构监管模式下,谁的孩子谁抱,监管部门只对发牌机构进行监管。这一模式严重不适应金融混业、金融创新的大趋势,导致越来越多的监管盲区。2015年11月,习近平在“十三五规划”起草的说明中强调指出,“……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这种监管体制的不适应,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充分体现。简单地合并“三会”并不能一劳永逸地消除监管盲区,引入“功能监管”才是治本之道。所谓功能监管,就是按照某项金融产品/业务的法律关系实质来实施监管,实质大于形式,这可以让监管部门在面对眼花缭乱的创新时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一个典型案例是:P2P在美国出现后(其模式与中国的P2P有差异,特别是在强制分拆方面),美国证监会(SEC)认为P2P的实质是一种证券,从而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主要依据有四点:投资人有投资回报预期;P2P平台向公众销售,基本没有资质限制;通常投资者会将P2P视为投资;现有的管理框架中没有其他方式可以减少投资人的风险。基于这四点,证监会认定P2P交易为债券发行,需要遵守联邦证券法,需要在SEC注册。
3、负面清单原则,管住底线
作为创新的商业模式,未来的互联网金融仍将持续演变。对于这样的创新,采取“正面清单”式的传统监管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无论监管部门,还是金融业者,都不可能预判或决定未来的创新方向。在这种情况下,负面清单监管是最佳模式。监管部门只要划出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的底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不会偏离“价值创造”的正轨。
4、透明度监管
有些人士顾虑,采取负面清单监管,是否管不住风险。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相较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点是数据化,这其实降低了监管的技术难度。监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实时的跟踪监督、预警和及时处置,真正做到透明监管。其实,只要有透明度,那些搞资金池、非法集资的企业将无从遁形。
5、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必要补充,也可以更为灵活地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变化。一些问题在尚难准确判断时,完全可以先由行业自律,等到成熟后再由监管部门制定规则。从国际经验来看,首个成功登陆纽交所的全球最知名的P2P平台Lending Club是通过加强自律推动行业监管的成功典范;英国三大P2P平台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也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可见,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业态,正规监管和行业自律应双管齐下。我国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行业自律上也在不断探索,如,上海成立了“上海互联网金融协会”,但从节奏上看明显滞后于市场的自律需求。
三、2016:让互联网金融在创新中稳健前行
2016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年,中国经济转型将迎来“阵痛期”。在这一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必须拥抱监管、正本清源、回归本质,才能行稳致远。
(一)重塑金融监管体制,重在功能监管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已成中央关注的重点任务。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实现监管理念的革命。为适应金融混业、金融创新的大趋势,我们应该修改《证券法》、《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监管部门依照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金融监管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
(二)抓紧落实监管规则
2015年12月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备受争议的P2P行业有望终结蛮荒时代。由于当前P2P已经步入风险高发期,监管规则亟需尽快落地。一个不完美的规则远胜于没有规则。
当务之急,应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产品登记备案制度。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进行注册登记制度,形成全国统一、简明、标准化、便于查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机构代码。应当明确给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投融资类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帮助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识别。
(三)坚决打击“伪互联网金融”
针对非法集资向互联网金融渗透的问题,中央已经采取措施进行清理,这是非常必要的。应该坚决把“李鬼”清除出去,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声誉。同时,打击“伪互联网金融”,也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回归金融本质、回归价值创造的正轨。特别是,要引导P2P回归金融信息中介的本质。
(四)提高准入门槛
金融是具有显著“外部性”的行业,一旦出现风险,将影响到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泛亚、e租宝事件可谓沉重教训。一些人没有经验、没有实力,花几万块钱搞个网站,就轻松介入互联网金融。而这些公司的状况投资者又在互联网上无法甄别。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明确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合理门槛”,包括一定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金融风险管理专业资格、合理的商业逻辑和价值贡献等等。设立门槛不是压制竞争,而是提高竞争的质量,并减少骗局。
(五)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我们已经构建了比较成熟的分类监管制度,即针对不同的资本、风控能力等,监管机构采取分类监管,在各类业务准入等方面区别对待。例如:证监会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合规管理水平,将证券公司划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在行政许可、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分类监管的好处是:1)更有效利用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2)不同类别的公司给予不同的关注,可以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3)分类每年调整,可以鼓励各家公司良性竞争。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群体,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的机构成熟度和资本、技术、风控能力、经营记录的不同,采用分类监管的原则,区别对待,从而提升监管效能。
(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有效制度安排。针对不同的金融业态所对应的风险,应该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例如,众筹对于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有较高要求,应该建立较高的准入门槛。对于P2P类产品,建议设立基本投资门槛,例如必要的风险测试、金融资产规模、金融资产用于P2P的比例等等。
(七)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相比,金融消费者是信息和专业能力上的弱势群体。金融创新在提升金融效率的同时,也给金融消费者保护带来的挑战。从国际经验看,2008年金融危机后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成为反思的重要内容。中国一行三会虽然都设立了金融消费保护局,但基本是一个研究部门,缺乏行动能力,更无法适应金融混业的趋势。因此,应组建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独立于一行三会,并确保其独立性、专业性,成为“有牙齿”的机构。
(八)打破刚性兑付,强化契约精神
对于投资者教育而言,一百次的说教比不上一次风险事件。政府应利用泛亚、e租宝等典型案例,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契约精神的教育,明确“谁投资,谁买单”的风险自担原则,打破刚性兑付的不合理预期。一旦出现盲目兜底,势必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弱化投资者风险意识,酝酿出更大的金融风险。
(九)构建社会信用数据库
P2P在美国得到较好的发展,得益于社会信用数据的完善。LendingClub只向FICO信用评分在640分以上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此外,借款人一旦出现违约,其FICO评分将受到影响,因此会非常爱惜自己的“信用”。中国应该加大社会基础信用数据库的构建:1)开放包括央行征信数据库在内的更多政府数据资源,实现便利化的查询;2)建立全国统一的违约者黑名单制度,防止骗了东家骗西家的现象。
结束语:
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金融,持续快速发展,是促进金融改革、激活金融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力量。金融监管部门应理性看待互联网金融,避免“疏于监管”和“过度管制”两个极端,在坚决打击“伪互联网金融”的同时,以包容、开放、创新的心态,对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实施适度监管、包容性监管,建立互联网金融的门槛、完善社会信用环境、消除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制度瓶颈。社会公众既要区分“李鬼”和“李逵”,又要提升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只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互联网金融将成为中国经济转型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