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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小时候,在很多玩具中,很多男孩都比较喜欢玩具枪。然而,虽然它们被列入玩具行列,但一旦它们击中人体的脆弱部位,也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本月18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公布一起15岁女孩小红(化名)在石多店门口做作业时被14岁男孩小明(化名)用玩具枪打伤,造成十级伤残的案件。禅城法院判决被告小明父母赔偿原告小红11万余元,被告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事件]

女孩在商店门口做作业,左眼被玩具枪打伤

事件发生在2016年5月12日下午,佛山市禅城区一家杂货店内,一名女生尖叫。原来事发前,女孩小红正在杂货店门口做作业,平时一起玩的小明用玩具枪打了她的左眼。

据了解,一开始小红看到小明和另外两个男生在店门口玩耍。因为好奇,他想看看小明手里的玩具枪,但小明拒绝了。

随后,小明向小红开枪,打中了小红的左眼。前面出现了小红的惨叫。

事后,小红的父亲看到小红的眼睛受伤了,但没有流血的痕迹。看起来问题不严重,他也没在意,也没送医院治疗。

[原告]

被告男孩及其父母被起诉,索赔18万余元

5个月后,学校组织体检时,发现小红左眼视力下降严重。2016年10月25日,小红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

出院后,小红也多次前往上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截至2017年1月16日,小红左眼受伤,医疗费用11500元。此外,小红在眼镜上花了1425元。

2017年3月9日,经司法鉴定,认为小红因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导致视力下降(0.05低视力二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对此,小红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小明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明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判令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54万元。

[被告]

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

庭审中,被告小明的父母辩称,原告小红和小明是同一所学校不同班级的校友,放学后经常一起玩耍。小红的身体伤害与小明无关,所以他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外,无论是谁造成了小红眼睛的损害,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原告小红父亲主张权利的期限已经届满,他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另外,小红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对小红眼睛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小红对自己的伤害也有责任。

[判决]

被告小明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11万余元

禅城法院认为,根据证人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和经过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小红的受伤是被告小明造成的。

由于小红和小明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因小红在做作业,用玩具枪打伤了小红的左眼,导致小红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本案中,原告小红没有过错,小红的父亲也没有过错。

被告小明在此次事件中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小明的父母应当对小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案中小红的损失金额确定为11.4万元。

对于本案的审理,被告小明的父母提出了诉讼时效的超时问题。禅城法院认为

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