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179条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主要内容没有变化,只做了两处修改和完善:一是在列为治疗康复费用的合理费用中增加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是将“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修改为“艾滋病费”。
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这是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由于时间损失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的丧葬费、必要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增加其日常生活需要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因丧葬费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类案裁判规则
1.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要点: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伤残赔偿是否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在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因犯罪行为致残,必然会影响其未来的生活和工作,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生活成本增加,物质收入变相减少。因此,伤残赔偿应属于物质损失范畴,应予赔偿。
[案件编号。】(2015)淮民钟艺字第00929号
【审判庭】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总第269期)
2.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担任其监护人的村委会具有原告资格,有权主张赔偿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但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村委会诉王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理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05月07日第7版
4.死亡赔偿金属于赔偿请求权人共同共有,法院应综合多种因素合理分配——郭先菊、余春莲诉杨清平财产分割案
案例要旨:1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原则上由赔偿权利人共同取得,属于权利人共同共有。权利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2.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根据赔偿请求权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赔偿请求权人的经济、生活状况,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案号】(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9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1辑(总第87辑)
5.消费地和居住地均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其住所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沈少红诉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工作在城镇,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其消费地和居住地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其住所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案号】(2013)双流民初字第90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6.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心健康受损,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李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的情况下,多次发送不良信息,导致受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身心健康受损,受害人要求行为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0)宁民终字第124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7.管理人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身损害,由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施洪权诉顾伟等见义勇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见义勇为救助他人,与被救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因救助他人而导致身体受损,为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管理人救助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偿付管理人因伤造成的损失。
【案号】(2001)通中民终字第152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