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梳理联合体投标在投标中相应的法律问题,以便在实践中依法合规使用联合体投标。
1、关于招标人的权利义务
1、招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政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没有规定,联合体投标不应被拒绝。
2、关于联合体投标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人2共同投标。义务
(1)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
(4)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申请组成联合体。未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形成联合体投标。
(5)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或在另一联合体参与同一招标项目下的投标活动。
3、关于投标保证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中一方或多方共同支付定金,其支付的定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4、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加、减少或变更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得批准的,其组成的任何变更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批准。如果变更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包括事先未通过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使联合体的资格低于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招标人有权拒绝。
2.如果联合体各方分别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联合体投标,则相关投标无效。3.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不得
决其投标。5、 联合体中标后签订和实施合同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作者:孔令昌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起草小组成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使用指南》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