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创业项目复审意见,对通过复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创业项目就资助金额、申请人及创业团队配套出资、创业企业注册地等细节进行确认,核查立项材料后,向基金会提出拟立项意见及拟立立项金额并提交立项材料。
(七)配合基金会对创业项目进行立项资质审核并补充相关材料;发现申请人未能达到承诺或者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会提出不予立项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创业项目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基金会。
(八)基金会完成创业项目立项后,配合基金会完成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
(九)负责对资助期内的创业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创业企业经营情况,开展创业项目辅导、对接服务资源等,会同孵化机构(如有)开展相关工作。
(十)实施并配合基金会完成创业项目退出工作,会同孵化机构(如有)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建立并维护工作台账,收集创业案例,分析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十二)建立并管理分会创业项目资料。
(十三)跟踪了解已退出创业项目发展情况。
(十四)开展创业培训、业务研究、代行天使基金资金募集及基金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五)分会工作负责人、联系人等相关人员因工作变动,及时更换替补并报基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