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细化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关于转板上市制度的安排,规范转板公司向科创板转板上市的行为,做好制度衔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月26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上市办法》)
沪深交易所表示,畅通转板机制,形成错位发展、功能互补、有机联系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之一,对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沪深交易所落实《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安排,组织制定了《转板上市办法》,按照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的思路,立足转板公司已在精选层挂牌、无需发行股份的业务逻辑,设计简便高效的转板要求和程序,并做好制度及监管衔接。
一是明确转板公司应符合科创板、创业板首发上市条件。
遵循市场导向,基于转板公司已经过公开发行、交易等实际情况,明确转板公司分别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的,应当分别符合科创板、创业板定位,并满足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包括合规性、股东人数、累计成交量、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市值及财务指标等。
此外,转板公司应当在新三板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并满足股东人数不低于1000人、董事会审议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等条件。
二是优化审核程序审核时限缩短至2个月。
审核程序上,鉴于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且转板公司已接受持续监管,具有规范运行基础,无需履行注册程序,由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转板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审核时限上,由首次公开发行的3个月压缩为2个月,同意转板上市决定有效期缩短至6个月,提高审核效率;
审核内容上,重点关注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
三是限售安排衔接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
根据《转板上市指导意见》规定,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缩短为12个月,解限后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控制权变更;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申请转板上市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转板上市后剩余限售期内继续限售。未盈利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相关人员所持股份限售事宜与未盈利企业首发上市保持一致。
四是交易、再融资等与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下首发上市保持一致。
明确转板公司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格原则上为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宜与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下首发上市的股票保持一致;股东未开通科创板、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可以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
沪深交易所表示,自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就《转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各方对《转板办法》充分认可,意见主要集中在转板上市条件及程序、中介机构职责、配套制度规则等方面。对于市场主体的反馈意见,深交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于合理可行的建议予以吸纳,进一步完善《转板办法》相关条款。一是将转板公司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延长至三个月,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二是明确成交量指标条件的计算范围,仅包含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交易量。三是借鉴首发审核规则相关规定,明确转板上市申请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四是明确实施现场督导情形不计入本所审核时限、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
沪深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转板上市涉及的配套业务规则、技术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做好相关受理、审核、上市及监管衔接等,确保转板上市平稳落地、有序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