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交所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
第十八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当结合创业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具有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专项说明。
深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向深交所设立的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提出咨询。
第二十条深交所对发行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与科创板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一条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将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与科创板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应当满足以下上市条件:(与科创板上市条件的表述一致)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章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已上市红筹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且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尚未上市红筹企业】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第二十四条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与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存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期权激励、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等事项的处理,由深交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