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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

沪府办发〔201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加大鼓励扶持创业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优化创业环境,根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等,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重点鼓励和培育青年及大学生创业群体,重点扶持和发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小微创业组织,重点引导和支持区县创建创业型城区,不断健全政策扶持机制,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创业的文化氛围,进一步提升上海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城市经济活力。

二、总体目标、年度目标和指标界定

  (一)总体目标

切实帮助一批劳动者成功创业,并有效带动劳动者就业,实现8932的工作目标,即实施创业教育和培训8万人,创建创业型城区9个,帮助成功创业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使本市创业活动日趋活跃,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显著发挥,鼓励扶持创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年度目标

2012年:创业教育和培训2.5万人(其中创业教育1.9万人,创业培训0.6万人),创建创业型城区的区县3个,帮助成功创业1万人,创业带动就业6万人。

2013年:创业教育和培训2.7万人(其中创业教育2万人,创业培训0.7万人),创建创业型城区的区县达到6个,帮助成功创业1万人,两年累计创业带动就业13万人。

2014年:创业教育和培训2.8万人(其中创业教育2.1万人,创业培训0.7万人),创建创业型城区的区县达到9个,帮助成功创业1万人,三年累计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

  (三)指标界定

1.创业教育和培训人数。创业教育人数是指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创业教育且不少于18学时的学生人数。创业培训人数是指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和见习的人数。

2.创建创业型城区的区县,是指各区县中经济发展环境较好,创业政策落实成效较好,创业服务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对创建工作积极性高,自主申报并经市促进创业工作小组确认为创建创业型城区的区县。

3.帮助成功创业人数,是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政策扶持或创业服务,帮助劳动者在本市成功开办(在统计年度内开业并在年底仍存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种创业组织的人数。

4.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是指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人数。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改善创业融资环境

1.增加创业扶持的资金投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比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应该不低于三分之一。增加创业投资资金供给,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创业投入力度中的积极作用,逐步扩大引导基金带动社会投资的放大比例,支持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文化创意、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2.加大大学生创业基金等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增加大学生创业基金、青年创业就业基金的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支持的对象范围,将大学生创业基金扶持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全国高校毕业五年以内在沪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分基金会设立覆盖本市各层次、各类别院校以及各大学园区及高校集中区域。创新符合青年创业需要的资助模式,以无偿资助、贷款担保、利息补贴、股权资助、债权资助等多种方式,扶持青年创业。引导社会各界创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多种群体、多种行业的创业活动。(责任部门:市科委、市教委、团市委、市财政局等)

3.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的政策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适用范围从创业三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扩大到所有小微创业组织。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延续实施至2014年底,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贷款纳入贴息范围。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范围,增加放贷网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等)

4.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劳动年龄段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依次扣减营业税(营改增企业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规定吸纳有关人员的,可按规定依次扣减营业税(营改增企业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

5.完善创业金融服务环境。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结合小微企业特点,制定明确的业务发展策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合理定价,建立尽职免责和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技术创新,完善担保模式。鼓励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企业对接,支持创业企业多渠道直接融资。进一步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支持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

  (二)创新创业登记管理办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扩大经营场所集中登记的行业范围。允许从事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摄影摄像或设计、咨询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新型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在政府指定的场地集中登记。(责任部门:市工商局等)

2.优化企业登记流程,继续试点筹建登记制度。全面实施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进一步缩短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部门联合审批时间;拓展网上办事功能,积极推出网上企业登记服务。允许筹建周期长且从事不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证件前,申请核发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责任部门:市工商局等)

3.拓展出资方式,放宽注册条件。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鼓励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允许企业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比例以全部注册资本额为基准计算。(责任部门:市工商局等)

  (三)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

1.全面推进高校创业教育体系建设。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全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教育,并将创业教育纳入培养计划,给予一定的学分。进一步扩大创业教育体系建设试点学校范围,加大对试点学校创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高校创业教育基地,打造创业教育教学、指导、实训实习的公共资源平台。建立上海创业教育指导专家资源库,为高校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支持。将教师培训基地覆盖各大学园区或高校集聚区域。(责任部门:市教委等)

2.建设高校创业实践孵化平台。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创建一批大学生创业实践和孵化基地。(责任部门:市教委等)

3.完善创业能力提升模式。构建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见习三个阶段有机衔接的创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建设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实训平台,在对创业者开展更为有针对性的创业知识培训的基础上,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训的场地、设备和实训项目,通过创业实训提高创业培训的实效性,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进一步加大创业见习工作力度,2014年底创业见习基地规模力争达到800个,每年参与见习学员不少于1000人。(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四)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1.加强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由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青年创业服务平台等综合性公共创业服务平台积极研究制定规范化的创业服务指南,培育专业化服务队伍,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建设示范性创业孵化和指导园区,跟踪培育一批创新创业主体,鼓励小微企业创业,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政府资助、购买的服务资源向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公益服务。(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团市委、市财政局等)

2.聚焦重点产业建设创业孵化服务载体链。扩大建设创业孵化器,推广创业苗圃服务模式,将创业场地补贴政策扩展至创业苗圃。到2014年底,完成建设创业孵化器100家,创业苗圃50个。(责任部门: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扶持小微创业组织,并为中小企业预留政府采购比例。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各有关部门通过委托专业性社会机构或非政府组织,为小微创业组织提供创业辅导、项目孵化培育、技术创新、融资服务、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适当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倾斜。(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五)鼓励区县积极参与创建创业型城区

1.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区的创建。参与创建的区县通过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工作考核体系等,实现创业活动率、创业存活率、创业对就业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率等创业指标有新的上升,使区域创业氛围更加浓郁,创业环境更加优化。(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2.对参与创建创业型城区的区县,每年根据创建指标进行考核评估。对达到创建基本标准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可推荐其上报国家级创建城市(城区)。(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四、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形成促进创业工作合力。新一轮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健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市促进创业工作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根据本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责,重点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协作推进和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做好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加强对创业人才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深入做好创业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各项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积极策划开展创业论坛、创业新秀(先锋)评选、青年创业大赛等创业主题活动,大力表彰和宣传创业典型,加大对青年创业人才的扶持力度,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建设创业文化,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工作交流,做好行动计划的总结评估。市促进创业工作小组每年要召开工作交流推进会,通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进情况,共同研究、协调解决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科学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兼顾目标考核和措施评估,以细化、落实各项措施的情况为主要内容,对年度计划及三年总体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