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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宁台交流合作,实现两地互利共赢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苏台两地交流合作的指导精神,结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要义,现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以两岸ECFA签署为契机,全面推进宁台经济合作交流
1、及时对接、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后续分项协议,全面推进宁台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积极在科技研发、银行、证券、保险、专业设计、医院等领域扩大开放。进一步提高宁台产业对接水平,在生物医药、金融保险、软件与信息服务、光电、新材料、文化创意、商贸流通等重点领域展开深度衔接与合作,促进两地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南京企业进一步扩大对台投资,适时组织开展“早期收获清单”对台采购活动。推动南京经贸社团适时在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加强信息交流与业务沟通。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2、实行同等待遇。对我市已经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在我市注册成立并履行纳税义务的台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
3、实行税费减免。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台资企业实施各税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政策。对台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审批后,定期给予减、缓、免优惠。对仍需征收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给予适当减免。
4、实行“先行先试”。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省优惠政策选择我市台资企业先行先试。在市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择台资企业试点、实施。
三、加强金融服务合作
5、推进宁台金融合作。鼓励台湾银行、保险、证券、投资、非银行金融业务等领域的龙头企业来宁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或参股南京金融企业。对新设立的机构除享受省里奖励外,市区级财政按照到位注册资本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自购房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分别给予一定的补贴。
6、鼓励台资企业在境内上市。积极引导、培育我市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将我市重点拟上市台资企业纳入融资企业储备库,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完成上市工作的,给予200万元的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介费用补贴;对申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得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受理函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助;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完成额度1亿元及以上、且期限5年及以上的企业债券、可转债等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补贴50万元。
7、增加信贷投入。加强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台资重大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推动有关银行积极支持我市台资企业的发展,增加信贷投放,确保贷款项目落实到位。充分发挥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平台作用,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参与外部信用评级,提高台资企业的贷款获取能力。
8、完善担保体系。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各类担保。推动各类投资主体设立专门融资担保公司,定向为我市台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台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的担保服务,参照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标准,给予担保服务补贴。
四、深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9、强化科研交流。定期组织两地研究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专题性技术洽谈对接会活动,促进技术成果交易,逐步建立两地科技人才交流、培训、合作机制。积极鼓励和支持台湾研究机构、大学在宁设立研究机构。鼓励两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兴办研发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两地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推进两地科技文献、信息、专家库等基础性科技资源的联网共享,分享研究成果。支持台资企业积极介入南京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成果早期研发,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在高新技术商品化服务领域,构建由双方共同制定规则和标准、共同经营、促进两地产学研合作的中介组织机制,为两地企业创新升级提供积极的辅导和服务。
10、加快载体建设。鼓励宁台两地研究机构、高校、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创新平台。对列入市重点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计划的,安排1000-3000万元的建设补助,或参股跟进投资;对新建和引进符合我市“4+8+8”(4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钢铁;8大新兴产业:风电、光伏装备,电力自动化与智能电网,通信,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轨道交通,航空;8大现代服务业:软件及服务外包,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旅游会展,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商贸流通)产业应用方向,且承诺其成果在我市转化的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实现升级的,给予300万元资助;对在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并承诺其研究成果优先在我市转化,专业人员规模达到200人以上的,分阶段安排500万元建设补助;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其核心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并实施产业化的,按国家财政资助额1:0.5的比例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宁实现科研院所、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单位,从项目实施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该项目产品形成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对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的专业化产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国家级、省级产品认证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500万元奖励。
11、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在宁台资企业与各类研究机构、高校、企业合作,开发或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扶持重大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对3年内形成较大规模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0-200万元;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形成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家或省级自主创新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予以补助,用于企业的研发机构建设;对于获得省级以上鉴定并投产的新产品,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凡纳入全市重点投资项目计划的“4+8+8”产业的关键性项目,对设备购置、技术引进等,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补助;符合“4+8+8”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投资项目(20亿元以上),项目竣工后给予100-5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企业新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信息和工业化六类共性平台(协同管理设计、安全节能监测、商务电子交易、工业服务分离、数据开发共享、实用人才培训)建设,给予300万元以下的配套补助;建设物联网应用十大示范工程,每个工程补助200万元;对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超1亿元以上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10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年度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全省年度软件收入前20名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增达百亿元主营业务收入的高科技企业集团,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新增税收市留成部分1年全额补助、2年减半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新认定的成长型科技企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补助。
12、扶持人才发展。建立两地人才双向交流平台,进一步加强两岸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人才合作培养基金和培养基地,互派科技人员进行培训和合作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优先推荐进入“江苏省万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享受相应待遇;凡引进的台湾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人才)资助项目;对带动南京重点产业取得重大突破的世界顶尖人才,给予300-500万元项目资助;对突破关键技术、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的领军人才,给予100-200万元项目资助;对各类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择优给予50-100万元项目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保障。
五、构建产业发展平台
13、打造特色园区。围绕“4+8+8”产业,规划开发园区产业对接定位布局,打造“集成电路设计、智能产业、软件产业、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的台资特色园区;充分发挥我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促进台资企业集聚;在具备条件的开发园区内设立独立功能区,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和扶持,鼓励台商通过各种形式参与规划建设,统一招商,统一运营,形成吸引台资集聚的特色园区;鼓励南京各开发园区、科技园区与台湾新竹科学园、内湖科学园、南港软件园等园区开展战略合作与对接。
14、做强品牌园区。按照“一园多区、优质发展”原则,加快推进“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南京江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可划定特定区域由台湾投资者进行开发建设、自主管理。充分发挥品牌效应,积极引导产业配套完善的台资企业、宁台产业对接高新技术项目入驻园区。凡进入“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南京江宁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台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两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及区县(开发区)按“谁收益、谁负担”原则给予企业全额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企业50%的扶持。
六、扩大贸易合作
15、支持台湾产品扩大南京市场。鼓励我市企业参加在台湾举办的各类展会及贸易对接活动,组织我市企业及有关机构赴台采购各类产品。帮助更多的台湾产品和在宁台资企业进入内需销售网络,扩大市场份额,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旧换新等活动,鼓励大型超市设立台湾商品专柜。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扩大内需项目的建设,在政府投资的我市重大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社会公共产品服务等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我市台资企业生产制造的优质产品。
16、加强贸易载体建设。支持两地社会团体和经济社团积极开展经济贸易促进活动,充分发挥我市台胞联谊会作用,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工作。继续与台北世贸中心共同举办“南京台湾名品交易会”,鼓励更多的台湾企业来宁参加展销活动,对其摊位费用给予适当减免。鼓励台资企业在南京“台湾名品城”建立销售公司总部,设立内销基地,打通进入大陆市场的出海通道,打造专业的台湾名品销售市场。建立服务绿色通道,对进入“台湾名品城”的台资企业在工商注册、市场准入、税务登记、货物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台湾名品城”台资企业应纳税的地方所得部分,五年内全额留在河西新区内使用,所在区财政可按企业纳税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一部分用于名品城建设、招商、运营管理。
七、促进相互投资
17、鼓励台商投资新兴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台商投资我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鼓励台湾软件企业、服务外包企业来宁投资发展;鼓励台商投资物流、中介、信息等服务产业,兴办上规模、高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旅游企业、高星级酒店及其它现代服务行业;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市服务企业的并购重组,并购后的新企业经外资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服务企业;对台湾企业投资房地产、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区交通、服务等项目,在招投标、项目贷款等方面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8、鼓励台资企业设立总部。台资企业在宁设立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并在宁进行税务登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市及区县(开发区)财政给予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鼓励台资企业在宁设立营销中心、总部基地、仓储物流基地,经营批发、零售业务,拓宽台湾企业产品在大陆的销售渠道。
19、鼓励南京企业赴台投资。支持和鼓励我市企业在台设立设计研发机构、营销网络、服务外包接单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建立商贸流通、餐饮、旅游服务等企业的在台分支机构和销售门店;投资台湾公共设施建设;鼓励我市外经企业直接对台承揽工程项目,鼓励对台签订劳务合作项目。
八、广泛开展民间交流
20、加强文化教育交流。充分发挥南京对台文化交流的独特优势,积极开展中山文化、民国文化、妈祖文化等交流活动,拓展交流领域,简化审批手续,开辟快速通道。继续举办“宁台文化艺术周”,推动宁台两地优秀艺术家、著名演艺团体、文物机构等各方面的交流与互动。深化宁台两地文化产业合作,鼓励更多台湾文化创意人才来宁创业,加快建立“中华文化创意产业园”。加大宁台两地教育界、体育界交流力度,加强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与台湾大学、台湾清华大学、中国文化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交流,鼓励两地中小学开展对口交流,鼓励台湾学生来南京就学。
21、扩大卫生合作。加强宁台医学交流与合作,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互派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鼓励两地医疗卫生机构对口交流。积极支持台资在我市开设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医疗机构及时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其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部分在3年的免税期满后,视其经营情况可适当延长优惠期限或给予减征。
22、开展旅游产业深度合作。在台北和南京两地互设旅游办事处或代表处,支持台湾旅游业来宁投资旅游社,参与旅游景区和饭店建设。深入挖掘两地旅游资源,加强策划包装,互推深度旅游线路,力争两地互游人次年增20%。
九、保障要素供给
23、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方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台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保证供地。符合点供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积极申请实行点供。台商投资的学校、医院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可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振兴规划,有利于促进形成优势产业链、构建特色产业基地,且用地集约标准符合《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苏国土资发〔2007〕6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符合规划条件下,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的,经批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24、保障资源供给。对重大台资企业经营发展所需水、电、气以及稀缺原材料的调集供应,由市有关部门按年核实并予以解决。为台资企业提供人才信息咨询,帮助台资企业举办专场人才招聘会,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台资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在宁普通高校、职业技术学院(校)针对台资企业用人需求,设立对口专业,培养台资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探索开展专业人才订单培养。
25、保障合作环境。对台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符合条件的开辟“绿色审批登记通道”,实现快速审批、及时登记。积极争取继续增加宁台客运和货运航线、航班;加快南京港的资源整合,积极推进开辟宁台海运航线;加快推进设立金陵海关和综合保税区,建立完善电子口岸,建设更加高效的报关通关体系。
26、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两地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打击盗版及仿冒,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示)的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动业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访、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十、加强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27、大力扶持台籍人员创业。台籍人员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台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对台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28、积极帮助台籍学生就业。对在南京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视同境内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台籍毕业生符合我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招考;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台籍毕业生单列招聘计划实施招考;必要时也可举办面向台籍毕业生的事业单位专项招考。台籍毕业生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就业的,享受在编同岗人员同等待遇。
29、改善台胞社会保障水平。在我市工作的台籍职工,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在我市就读的台湾学生,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同等待遇;开辟就医绿色通道,积极推进在有条件的台资医院试行开展代办台湾健保卡结算业务,为台胞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服务;制定台胞子女就学管理办法,切实满足台胞子女的入学需求;台湾居民到我市购房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切实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
30、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台胞在所有开放领域的投资服务;健全台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畅通联系渠道,提高台胞权益保护水平;认真办理台胞投诉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台胞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