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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办理流程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者应向就业创业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或其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填报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2.审核。区园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区税务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纳税的情况,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户籍、居住信息,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查房产情况,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反馈本人。市人社部门汇总后,将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由市人社部门通知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
3.发放。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续发无需申请人重新申请,由区园区审核后发放。
申请人租住地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区园区人社部门报备;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
四、其他
1.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园区财政承担40%。
2.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3.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1.国家对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1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16号等文件规定:
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4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国家对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35号和《关于做好2021-2021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21〕37号等文件规定:
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2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