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6日,中国庄建设(002822。SZ)发布公告称,公司(“丙方”)与深圳市润高智能产业有限公司(“润高智能”、“甲方”)及华润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华润智能”、“乙方”)近日签署《深圳润高智慧产业有限公司与华润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方将发挥各自优势,资源互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全县光伏、老旧小区改造等综合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种合作模式:
1、资源互换:资源互换是一种双方商定在一段时间内彼此相互交换现金的金融交易。
2、利益均分:利益均分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
3、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4、买断合作:买断,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一般是指以货币形式,购买他人的劳动或劳动产品的,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期的专属权、所有权、经营权。
5、保底加分成:保底分成保底分成的意思举例:我与网站签订合同,千字100元,如果这月我更新十万字,就是一万块。如果这个月这本书的销售超过一万块,达到了两万,那么我就可以拿到两万。如果低于一万,只有五千,那么我依然拿一万。这就是保底分成。
6、加盟合作: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供销)的方面的无条件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
立足三方发展战略和业务合作要求,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三方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清洁能源、智慧能源、建筑装饰、城市微更新、老旧小区改造、设计研究、园林绿化、房屋建筑与市政、物业管理、物业城市、智慧园区运营等领域的项目、产品和技术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三方合作内容:
(1)三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甲方城市更新业务推进中,就能源相关业务开展深度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光伏、风电、冷热联供系统、能源管理系统、智慧灯杆、充电桩、智慧交通、储能系统、建筑装饰、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微更新、设计研究、园林绿化、房建与市政、物业管理、物业城市、智慧。
(2)三方围绕城市更新业务紧密合作,甲方提供项目资源,与乙、丙方共同开发;乙、丙方选择可行性高的项目,与甲方合作共同推进。共同探索协同创新模式,打造精品城市改造工程。
(3)三方以烟台市福山区分布式光伏改造项目为试点,初步探索三方在旧城区改造项目中的合作模式,为后续产业引进项目奠定合作基础。
民企开发、央企持有的四种合作模式
在光伏项目的前期开发中,民营企业的决策灵活性,能有效提高项目开发效率,降低开发成本;然而,对于长达20年以上的项目持有环节,资金成本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央企、国企则更具优势。在实际项目开发中,越来越多的的央企选择与民营企业合作开发的模式,利用双方各自的优势;当民营企业开发、建成之后,由央企进行收购、持有。而在光伏项目正式开工之前,双方已经就一些细部条款达成一致。目前,这类“民企开发、央企持有”的合作模式主要有四种。
模式一:收购方控股项目公司母公司
合作前,合作方已成立项目公司,并在其上层设立了夹层公司作为股权合作平台,收购方获得平台公司控股权,实现间接控股项目公司。双方后续共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展项目开发。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
1)因股权合作平台为项目公司的母公司,项目公司直接股东没有变化,规避了倒卖路条的风险;
2)可达到进入即控股之目的,减少了后续整合的管理成本。
模式二:收购方参股项目公司
合作时项目公司已经成立,收购方在建设期以参股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在建成投产后成为控股股东。
通常情况下,收购方即使在建设期作为小股东,也会要求项目按照其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并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管理工作。
在合作方未设立项目公司母公司作为夹层公司的情况下,收购方以小股东的身份进入项目,未实质改变项目公司控制权,一般也不会被认为倒卖路条。
模式三:附条件的BT模式
该模式下,双方事先约定项目后续收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并约定收购的技术和商务条件(如工程质量标准、需取得的行政审批文件等),待项目建成且满足约定条件,收购方收购项目部分或全部股权。
采用这种模式,直至项目建成后才对是否收购进行决断,可以更加有效地隔离项目建设期的风险;但因为在建设期没有任何股权形式的投资,对项目建设施加的影响比较有限。
模式四:承债式的BT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框架及流程与上述“附条件的BT模式”类似,核心点在于:通常合作方本身即作为项目的EPC商,与收购方合作前即已与项目公司签署EPC合同,将项目所有成本纳入EPC中;建成后以接近零价向拟收购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后续由收购方作为项目公司新股东承接项目公司EPC债务,向合作方付EPC款,合作方通过EPC款获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