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函〔2011〕6号)和《云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12〕84号)精神,“十二五”期间,教育部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十一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的延续与深化。为进一步深入实施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构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大学生自主创新兴趣和能力培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参与创新训练项目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的准备和项目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参与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团队中的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一项或多项具体的任务。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采取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结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我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遵循的原则是:“以学生特长、兴趣为出发点,体现创新、追求实效”。参与创新项目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的设计、管理等工作。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并注重创新成果。
第四条学校每年立项资助一批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遴选出校级创新项目进行培育,同时学院可根据学校立项管理办法,自筹经费自立培育项目,建立长效机制,带动全校学生开展研究型学习和自主性研究,形成良好的校园创新文化氛围,使我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得到持续增强,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保障创新项目的实施,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学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文件,监督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实践与创新教育科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院逐步建立大学生创新教育基地,为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开展提供硬件保障。教务处是创新创业项目实施的具体主管部门,负责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推荐及所有项目的检查、验收指导和表彰工作;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交流网站,为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提供服务平台。各学院(部门)负责宣传动员、项目筛选、业务指导、项目进展追踪检查、答辩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者应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原则上以1-3年级全日制本科生为主,项目执行年限为1-3年。
第八条申请项目团队人数一般为创新团队3-5人、创业团队10人以下。学校鼓励学生跨院系、跨学科(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项目。每个学生限主持或参与1个项目,不允许交叉申报,正在承担计划项目的学生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学生可聘请在相关学科领域内有造诣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也可由学校指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具备良好的科研经验,每位教师最多只能指导2个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管理目。
第十条项目申报范围:开放实验训练项目、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训练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专业性研究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教师科研项目中的子课题;为参加国家有关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科学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
1.申请项目的学生须如实填写《昆明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交所在学院(部门);
2.学院(部门)根据学校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后汇总上报教务处;
3.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资助项目,推荐省级、国家级项目,批准后的项目将在全校公布;
4.入选项目上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昆明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运行。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根据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和实验,并及时进行总结与交流。
第十四条学校、学院(部门)应加强管理,对项目计划执行和研究进展情况、经费开支情况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追踪检查。对项目的检查可采取多种形式如书面汇报、现场考察、经验交流、成果展示等。
第十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给予条件保障。大学生创新教育基地、各类实验中心和实验室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开放,免收实验场地费、实验管理费,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处理: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更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部门)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改后的项目由各学院做好统计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同时做好备案;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学院(部门)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改后的项目由各学院做好统计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同时做好备案;
3.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实践与创新教育科备案;
4.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确实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部门)重新评审并报创新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更改后的项目由各学院做好统计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同时做好备案;
5.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部门)审核后,创新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所有立项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七条项目每学年有2次结题时间(考试周前1个月),到期结题或需提前结题的项目组,需提前1个月向学院(部门)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相关结题材料,由学院(部门)组织安排结题验收时间后,通知项目组。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学院聘请相关学科(专业)专家组成项目鉴定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实行回避制。
第十九条结题验收材料包括:《昆明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表》、项目总结报告、学生研究论文、专利、获奖证书、项目成果实物照片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软件等一式三份,一份学院存档,二份报教务处。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签署的审阅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以答辩形式进行。专家组重点审阅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综合训练的掌握情况,重点考察学生在完成项目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给予总体评价,认定研究成果,评选优秀项目。
第二十一条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下一次申报和参与项目的资格,取消相应学分。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入选项目给予经费支持。项目经费由学校纳入“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经费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财务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分三期下达:项目立项下达第一期项目经费5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40%,结题检查通过后拨付余额10%。
第二十四条在指导教师监督下,由承担项目学生在预算额度和开支范围内自主使用。经费只限于计划申请中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以及相关调研、学术交流、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阶段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任何组织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对无故延迟或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的项目,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停拨或收回经费。
第二十七条校级培育项目由学校和学院(部门)共同资助。
第六章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课外创新教育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参加项目的每位学生,在项目通过验收后,负责人可获2个学分,参与人获1个学分,可替代部分与专业教学相近的实验或实践课程学分;另外,在同等条件下,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专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奖,表彰在创新精神和能力方面有较大收获和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师生一定的奖励。鼓励参与创新项目的学生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的前提下,以创新内容为题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条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可纳入个人岗位、业绩考核及职称评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昆明理工大学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记入本人业绩考核档案,指导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项目指导过程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收回既得工作量同时记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一条学校将学院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工作,纳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价,对优秀指导教师和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二条凡是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所发表的论文、专利及成果发表时须注明“昆明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项目结题时应提供成果证明,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三条指导教师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起着指导、把关负责的作用,经查实项目有弄虚作假者,将终止项目运行,收回经费并取消今后指导本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昆明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教字〔2008〕35号)作废,由昆明理工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