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创新活市”战略,鼓励和扶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人才来建德创新创业,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一)领军型创新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致力于自主技术创新及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依托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在某一领域突破技术瓶颈,具有取得较好的产业化应用前景或创新潜力。
(二)领军型创业团队:以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通过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等形式落户建德创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
二、申报条件
(一)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团队核心成员包括1名杭州市E类以上高层次人才领衔负责人和2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才,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领军型创新团队是由市外引进的创新团队,创新团队及其人员须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建设培养与工作服务协议。团队核心成员每年在本市依托单位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3.创新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引进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领域有3年以上稳定的工作基础,有突出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
4.创新团队研究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业化后可推动我市产业转型提升,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创新团队所在企业近年来科技创新与经营状况良好,有充足的科研资金、必要的研发设备,近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
(二)领军型创业团队申报条件
1.团队核心成员包括1名杭州市E类以上高层次人才领衔负责人和3名团队成员,其中至少1人具有博士学位。近3年内落户建德创业,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创业团队负责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总额不低于30%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企业须在建德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含),注册资本(含技术入股等无形资产)实际到位不低于50%,并在建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3.创业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引进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领域有3年以上稳定的工作基础,有突出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
4.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创业目标的完整创新链。项目及其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已制定项目工程化、产业化方案,落实基本创业条件。
5.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6.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目标产品具有市场前景。企业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且后续资金有保障。企业在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环保、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保障。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受理。申报领军型创新团队的,自创新团队与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申报领军型创业团队的,自创业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向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查。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核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人从事项目的新颖性和创新性进行查新,并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分析,必要时对申报人职业背景、信用记录、合伙人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评审考察。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人的技术水平、工作基础、发展方向、项目目标等进行论证评审。论证评审采取申报人陈述、专家提问、小组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形成书面推荐意见。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还应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研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四)公示审定。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综合论证评审意见,提出推荐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网上公示。
(五)合同签订。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支持措施
(一)创新创业扶持资金。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分一事一议项目、特别项目、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四个类别,可以享受以下项目资助政策:
1.一事一议项目。对国际一流团队或海内外院士等顶尖人才领衔的特别突出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论证支持方式与额度,最高可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
2.特别项目。资助额度600万元,指有独立知识产权,突出我市特色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项目。
3.重点项目。资助额度300万元,指有独立知识产权,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项目。
4.优秀项目。资助额度100万元,指具有先进性,处于开发研制阶段,产业化前景较好的项目或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较好的应用开发前景或社会效益的研究课题。
(二)贷款贴息补助。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领军型创业团队创办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优先推荐申报省、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选省、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首个资助期内,按照不低于省、杭州市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杭州市各类人才科技计划。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人才项目,优先推荐市产业基金投资。为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成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在落户、住房、就医、参保、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五、资金管理
1.财政资助经费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做到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专款专用。财政资助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法人责任制。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不得用于与研发工作无关的开支。
2.财政资助采用分二期拨付方式,立项后首个资助期内按企业实际为团队投入研发经费的60%核定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所确定资助总额的50%。任务书期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暂停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半年内整改到位后再拨付;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其间因故中止或验收不通过停止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中止后6个月内向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提出结题报告,市科技局组织专项财务审计,缴回项目承担单位经审计核定结余的项目财政经费。
3.同一人才同一项目自立项后获市财政其他同类资助的,其资助额计入资助总额。对确定为国家、省、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就高原则相应补足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六、组织管理
1.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引进培育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市科技局具体实施。
2.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对于申报承诺的项目,应确保按照关键节点和要求按期完成。
3.财政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4.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部分或全部收回资助经费,5年内不得申报市各类科技项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5.本办法涉及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保障。
七、附则
1.本细则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暂行三年,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建德市领军型人才创业扶持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建政函〔2016〕13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