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2017年3月20日出台的《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下称“旧办法”)同时废止。
谁可申请?
十类人员符合条件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根据《办法》,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包括个人创业者、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小微企业,主要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
对比“旧办法”,《办法》扩大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范围,贷款条件也有变化。
对于个人创业者,根据《办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十类人员——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办法》明确,符合上述规定的十类人员合伙创业或组织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组织创业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对于小微企业,《办法》明确,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25%(超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