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创业项目复审意见,对通过复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创业项目就资助金额、申请人及创业团队配套出资、创业企业注册地等细节进行确认,核查立项材料后,向基金会提出拟立项意见及拟立立项金额并提交立项材料。
(七)配合基金会对创业项目进行立项资质审核并补充相关材料;发现申请人未能达到承诺或者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会提出不予立项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创业项目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大学生创业基金会基金会。
(八)基金会完成创业项目立项后,配合基金会完成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
(九)负责对资助期内的创业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创业企业经营情况,开展创业项目辅导、对接服务资源等,会同孵化机构(如有)开展相关工作。
(十)实施并配合基金会完成创业项目退出工作,会同孵化机构(如有)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建立并维护工作台账,收集创业案例,分析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十二)建立并管理分会创业项目资料。
(十三)跟踪了解已退出创业项目发展情况。
(十四)开展创业培训、业务研究、代行天使基金资金募集及基金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五)分会工作负责人、联系人等相关人员因工作变动,及时更换替补并报基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