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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 实时行情 新闻 财报

李国旺

内地高科技或高增长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必须满足下述条件,一是香港联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般条件;二是联交所对内地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附加条件;三是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地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香港联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条件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一家公司创业板上市,需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

1、公司管理及上市前准备:上市前的24个月,公司股权结构及管理层须基本相同;公司的董事、公司秘书、会计师、监察主任、授权代表、审核委员成员等人员需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须聘有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公司须以合同形式在上市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会计年度委托合格的保荐人;申请人须按规则提交会计报告,会计报告需包含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

2、业务活动:一般公司需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公司可以没有盈利,但至少24个月在建立业务方面有实质性进展;公司须清楚列明其业务目标,并说明达成目标的方法;公司或其控股的公司须有一种主管业务,而非两种或多种不同业务;

3、法律法规:公司依法注册在香港、中国内地、百慕大或开曼群岛;公司经营活动遵守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公司章程及细则;公司章程及细则需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4、上市前股权结构及流通比例:管理层股东及大股东在上市时持有公司的发行股本不低于35%;公司首次公开招股(包括任何配售),如上市时筹资额低于10亿港元,发售给公众的股份不能低于(已扩大)已发行股本20%,此时由公众持有的股份市值不低于3000万港元;如上市时筹资额等于或超过10亿港元,发售给公众的股份不能低于(已扩大)已发行股东15%,此时由公众持有的股份市值不低于2亿港元;如果公司希望首次向公众公开招股的股份低于(已扩大)已发行股本25%,但在首次公开招股股份不能满足公众认购数量时,发行人必须增加发售,最多至发行股本的25%,以满足公众需求。

二、联交所对内地企业的附加条件

1、在香港,须委任授权人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书及通知书,并将授权人接受法律程序文书及通知书的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及以上情况的任何改变通知联交所;

2、内地公司到联交所上市,须在香港或联交所同意的其它地区设置股东名册,除特殊情况外,转让过户登记须在香港地区进行;除非联交所同意,否则,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证券才可在创业板买卖;

3、如果内地公司发行H股以外的股票,除非联交所酌情准许,否则100%的H股必须由公众人士持有;公众人士持有的H股一般不得少于现有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且预期市值不得低于3000万港币。

三、中国证监会对内地企业的规定

内地企业除满足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

1、企业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及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0年04月26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