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做项目这么多年,从来没有遇到过,也没有听说过这种情况。如果有,那就足够神奇了。
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看规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天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天或者15天的,招标人应当相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即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澄清和修改是有限制的。不是想发什么就发什么,不是想发什么就发什么,也不是想发什么就发什么,还得符合要求。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招标方在开标前一天晚上发来澄清函,增加了很多技术要求。我觉得开标前发澄清函是可以的,可以发。但这份澄清函明显缺少将投标截止时间延长15天的描述,却依然坚持第二天开标。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所以这个澄清函无效,不算数。相当于招标文件没有更改,当然所有投标人都可以提出疑问,第二天可以在约定的时间投标。如果招标人不组织开标,那么投标人可以提出问题和投诉。
所以这个问题虽然很极端,但是招标人确实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绝对不是蛮干任性。有时候你舅舅不一定是你舅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