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
导致创业失败的原因很多,其中人的问题是关键。创始人、合伙人、高管团队又是关键中的关键。
诺姆乏色曼在《创业者的窘境》一书中提到:社会学家亚瑟在40多年前就指出,创业团队的内部问题是创业失败率高的主要原因;调查显示,风险投资家认为65%的投资失败与创业公司的管理团队有关;在另一项研究中,投资者被要求指出他们投资的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61%的答案指向团队内部的问题。
风险投资伙伴之间冲突的原因是“权利”和“利益”。观点冲突很正常,但谁说了算?谁做决定?利益应该如何分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和主张,核心是以股权为代表的话语权、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参见文章:为什么说夫妻创业八成不靠谱?)
股权结构是公司所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及其相应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的约定。
组建一个好的创业团队并不能保证创业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创业团队的组织管理不仅要找到合适的人,还要考虑留人、激励人、高效合作的问题。
组织内部的激励机制和方式很多,股权激励是商业组织所有激励方式的根源和源泉。尤其是对于初创公司,核心团队的股权结构是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然而,以股权分配为代表的不合理的利益机制也是风险投资合伙人产生分歧、分离、分立、解体的重要原因。
因此,早期创业公司的股权配置非常重要,可以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明显不合理的股权分配,即使项目再好,团队再牛逼,也很难成功。
对于早期创业公司来说,股权结构不合理有五种典型表现:
1、股权平均分配、过于分散,缺乏控制力。
3333; --tt-darkmode-color: #A3A3A3;">创业团队要有头狼。一般来说,创业公司创始人、一把手要具有对公司的控制权,通常体现为占有最大的股份比例。
除非有合法的特别约定,一般来说,67%(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股权具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51%以上(不超过三分之二)的股权具有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权,34%的股权具有一票否决权,对公司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但具体到每个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现实中的情况千差万别。对不同的公司来说,都有各自的历史因素;创始人及核心创业团队的认知和理念,也会极大的影响着股权结构。
对于早期公司来说,股权平均分配或过于分散可能是一场灾难。例如,创业者二人平均分配各占50%,或者五人平均分配各占20%,现实中此类案例并不少见。
这样的分配并不是说一定不行。但无论从公司治理的原理上,还是现实实践中,都具有高的多的风险和失败概率。
原因在于:首先,创业者在做股权分配时,没有仔细斟酌事实合理的逻辑和依据。其次,早期创业者很少懂得将股权中的收益权和决策权分开,提高决策效率。第三,大量创业者不懂得签订股东协议、合伙人协议,明确约定权责利关系。
虽然股权代表着控制权,但在公司治理中,并不意味着股权比例与公司控制权是对等关系。同时,随着企业发展壮大和成熟,创始人及核心团队的股权也会被不断稀释。
例如,华为创始人任正非只占华为1.4%的股份;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持有阿里巴巴7%左右的股份、整个管理层持有大概10%的股份;刘强东持有京东15.5%的股份,却拥有79%的投票权。
当然,这些比例只是一个时间点的大概情况,在企业经营中相关股权可能继续发生变动。在这里,股权与公司控制权的设计至关重要。
2、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缺乏激励性。
与股权过于分散相比,股权过于集中,是另一种极端。
对于创业公司来说,股权过于集中,例如创始人占有95%以上的股份甚至独资,通常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创始人拥有绝对的资金或资源上的实力,或者具有行业的特殊性。不需要高端人才,或者只需要雇佣优秀的人才,而不需要担心核心人才的流失。
二是,创始人坚持不与人合伙的理念,认为合伙创业反而问题很多,难以成功。这种观点也具有一定市场,甚至许多大佬也持有此种观点。
股权高度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于,没有长期绑定强有力的合伙人及核心人才,团队的激励力度及可持续性不足。
3、股权分配与价值和贡献严重不符。
创业团队的股权结构安排,应有共同认可的合理的逻辑,基本原则就是权责利对等,角色分工、价值贡献及重要性相匹配。以此可以判断利益是否得到合理分配,能否保证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和积极性,能否保证公司的健康持续运行。
如果股权分配与当事人的价值和贡献出现明显不匹配,那么就需要有相应的调整机制,否则创业团队的合作将出现严重问题。
考虑股权结构合理性问题,除了现有团队在股权上的合理分配之外,还要考虑为未来的人才和投资人预留和分配一定比例的股权。
所以,现在股权合理并不代表未来股权合理,还需要有合理的设计和规划。
4、没有股东(合伙人)协议,没有调整和退出机制。
万事万物均在变化之中。
许多创业公司合伙人,合作之初如漆似胶,最终却闹的不可开交、行同陌路甚至视若仇敌。原因在于时过境迁,现实与心态都发生了变化。原来觉得合理的,现在都变得不合理。
从技术上讲,是因为创业之初没有合伙人协议或股东协议,没有对合伙人及股东的责权利以及未来的调整和退出机制作出大家共同认可的约定。
要想处理好此类矛盾,一方面要有相对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有最终保证效率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创业之初做好最坏的打算,把话说开、说清楚,形成明确的法律约定,也就是所谓的“先小人后君子”。
当然这种约定需要相对合理的逻辑和机制,否则即使有合约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争议和解体。
5、对出钱与“出力”的股权关系存在误区。
现实中有相当多的老板和创业者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相应比例的股权。而现代创业与投资逻辑早已发生颠覆性的变化。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权比例与出资比例并不必然存在对等关系。
当然,这里还要区分合伙人还是投资人。
通常,合伙人既出钱又出力,这里的出钱还包括可以折算成钱的等价物(物资、场地、专利、技术、能力、资源、声誉等)。
而投资人,以出钱为主,顾得上就问一问,能帮上就帮帮忙。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详细权责利。
按照公司估值,而非出资比例来确定股权,是整个风险投资行业的基本逻辑之一。
现代公司中,资本可以雇佣劳动,劳动也可以雇佣资本,依据双方的稀缺性、承担风险、收益预期及各自贡献在市场中体现议价能力。
创业融资是典型的“劳动(创业者或企业家才能)雇佣资本”,或者说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合作。这种合作的对价,体现为双方对公司估值的协商确认。
所以,创业者可以出小钱占大股,甚至不出钱占大股,前提是创业者及创业项目确实有价值和议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