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共同设立能源公司,甲占股49%,乙占股51%,公司实际由乙控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双方就公司煤炭销售权发生纠纷,甲方拟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甲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是否有权对公司进行审计?
003010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
该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资料,但无权直接审计公司财务。上述案例中,由于A公司受B公司控制,股东A对公司进行审计的诉求肯定会被股东B拒绝,即使A公司聘请了审计机构,公司也不会向审计机构提供财务信息,其审计目的也就完全落空了。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判例中,一般法院并不支持股东申请审计公司财务的主张。
那么,股东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