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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门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标准推荐的基地、园区统一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社局考核认定。

从市人社局创业专家库抽选5名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合格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进行申报资料核实和实地考评。每位创业专家按照太原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核评分表或太原市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考核评分表考察评估进行打分,对评审合格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局行文认定并授牌。对符合省级标准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推荐省人社厅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申请认定

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认定一般为三年。应由创业园区建设管理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社局、综改示范区提出申请,提交入驻园区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和稳定经营一年以上证明、场地租赁证明示、园区开户银行账户等材料。经本县(市、区)人社部门实地检查、审核资料,将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报本县(市、区)人社局复核后,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综改示范区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报市人社局复核、公示,条件符合的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

三、补贴标准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面积不少2000平米,首次认定入驻实体数量应在50户以上,创业孵化成功率30%以上的,给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50万元补助资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通过评审后的第二、三年,每年至少在原有实体数量的基础上分别新增20户入驻实体。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并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增加2万元补助资金;每成功孵化1户且迁出基地继续创业的,增加2万元补助资金。对每个基地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

市级创业示范园区首创业门户次认定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入园创业实体8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20人以上,给予创业示范园区50万元补助资金。创业示范园区通过评审后的第二、三年,每年至少在原有实体数量的基础上分别新增20户以上创业实体,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并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的,增加2万元补助资金;按每户吸纳3人计算,吸纳人员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的补助资金。给予每个创业示范园区的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

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每入驻1户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园区3000元补助资金,每户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1人,给予园区1000元补助资金,按每户总计不超过5000元标准给予创建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被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后继2年内年新入住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的,园区可继续申领补贴。

四、补贴用途及申请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等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创业园区建设。对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补助金申请,应在认定或年度考核合格完毕后实施申请补助。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补助资金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人社局审核、公示,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人社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被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若孵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正在享受或已享受县区补助资金的,下达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额。被认定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相应基地最高补助额。

综改示范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向综改区提出资金申请,示范区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公示,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市人社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

五、

申请补贴材料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市级创业示范园区批复证明、申请补贴资金报告、孵化示范基地或示范园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孵化示范基地或示范园区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孵化示范基地入孵协议或园区进驻协议、入驻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创业带动就业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入驻企业吸纳人员花名册,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开户银行账户。

六、创业载体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日常管理和资金监管按照谁认定、谁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本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本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等创业载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综改示范区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由综改示范区负责。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要服从本级人社部门的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详实记录入驻创业实体吸纳就业情况、创业实体经营情况以及提供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情况。及时排查创业载体消防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七、年度考核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年度考核工作由市人社从创业专家库抽选5名专家组成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进行。对运行情况达不到市级标准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市级资格,不再拨付补助资金。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市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或资格,不再拨付补助资金。

(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满一年,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的;

(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管理单位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三)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管理不到位或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被孵化创业实体投诉经查实3次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四)基地内正常经营率低于80%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隐瞒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本通知发布之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落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和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人社发〔2016〕16号)文件规定的市级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考核认定标准停止执行,按此文件执行。

附件:1、太原市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申请表

2、太原市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申请表

3、太原市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考核评分表

4、太原市市级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