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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改革主要制度规则落地渐行渐近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5月27日晚间发布了11条金融改革措施,内容涉及中小银行、资本市场、非标认定、信用评级、金融开放等多个领域。其中,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建立健全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配套制度,是11条措施之一。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当日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4部规章和《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8项业务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目前,上述规章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下一步,证监会及深交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上述制度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规定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创业板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交易所层面的业务规则已经上报(即上述《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八项主要规则),内部业务流程已经就绪,全市场技术准备即将完成,廉政建设同步推进。

据了解,《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4部规章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做了规范和完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完善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条件,规定注册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明确注册制下发行承销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要求,更加突出注册制理念、注册标准以及标准执行的统一。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品种的具体条件,明确具体的注册程序,完善创业板小额快速发行方式,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精简定向增发的审核环节。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将在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安排。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将取消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明确注册制下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强调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强化内控要求,各尽其责、合力把关,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另外,深交所层面发布的《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8项业务规则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发行上市审核类业务规则5项。《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对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内容、方式、程序、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对上市委、专家库的人员组成、履职要求、工作职责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二是持续监管类业务规则1项。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落实上市、退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改革要求,规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优化精简退市标准和程序,明确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监管要求,优化股权激励机制,完善股份减持安排,强化创新创业及未盈利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交易类业务规则2项。《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将规定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盘后定价交易、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两融标的范围和转融通机制等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