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将迎重大突破?
5月29日晚间,上交所就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关于资本市场的建议回应称,将以问题为导向,从优化“资本供给”和“制度供给”入手推动下一步工作。
上交所称,将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研究引入单次T+0交易,保证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保证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实现。
与此同时,深交所创业板对IPO在审企业平移工作有了更具体的安排。
上交所首度回应“T+0”
5月29日晚间,上交所就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关于资本市场的建议回应称,将以问题为导向,从优化“资本供给”和“制度供给”入手推动下一步工作。
上交所称,将以问题为导向,从优化“资本供给”和“制度供给”入手推动下一步工作。
“资本供给”方面,上交所将构建更为高效的并购重组和再融资制度,针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需求,做出市场化和便利性安排;研究推出鼓励吸引长期投资者的制度,为市场提供更多长期增量资金,稳定投资者预期、熨平股价过度波动带来的市场损伤;完善股份减持制度,平衡好大股东正常股份转让权利和其他投资者交易权利背后的利益需求,满足创新资本退出需求和为股份减持引入增量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非公开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正根据征求意见抓紧推进规则落地和业务方案落实。
“制度供给”方面,上交所将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政策,在更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的同时,在量化指标、披露时点和披露方式等方面做出更有包容性的制度安排;加大股权激励制度的适应性,大幅提升科创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研究引入单次T+0交易,保证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保证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实现。
所谓“单次T+0”,即日内买入后可卖出,或日内卖出后可再行买入,两个方向均限操作1次。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沪深两市的股票交易制度中,卖出股票后的资金已经可再度买入股票(限1次),但买入后不可卖出,“单次T+0”在现有卖出-买入后是否可以再度卖出,需要规则进一步明确。
喊话“T+0”多时
事实上,对于A股投资者而言,T+0回转交易并非什么新生事物。在资本市场诞生的初期,A股实行的即是T+0回转交易。只不过,由于T+0交易背景下,市场投机过度,基于此,证监会叫停了T+0交易,决定实行T+1交易制度。
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执行院长马进建议改进交易机制实行T+0交易制度;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再次递交恢复T+0交易的提案,并建议大盘蓝筹先行。
对于恢复T+0交易,市场其实并非没有期待。在今年4月7日召开的金融委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部署了下一阶段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涉及资本市场方面,就明确指出要“提升市场活跃度”。市场上因之出现了恢复T+0的呼声。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沪深股市实行T+1交易制度,而期指则实行T+0交易制度。这样的交易制度,其实对于A股市场投资者并不公平。而且,由于期指有50万元的门槛,这也将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挡在期指的大门之外,中小投资者并不能通过参与期指对冲市场风险,个中同样隐藏着不公平。
与T+1交易制度相比,T+0回转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日内交易制度。在T+1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如果买入股票后当天被套,是没有机会及时止损的,这也是T+1交易制度最大的弊端,而T+0交易制度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要求恢复T+0的一大出发点。但T+0交易制度同样存在缺陷。由于是日内回转交易,在提升市场活跃度的同时,也无形中会加剧市场的投机行为。客观上,这也是当初证监会叫停T+0回转交易的根本原因。
近几年资本市场再次掀起一轮改革的热潮,科创板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试点注册制、更加包容的上市制度、差异化的交易机制等均是如此。继科创板之后,创业板的改革也已拉开大幕。在这一大背景下,改革A股市场的交易制度,恢复T+0回转交易,其实也无可厚非。
而问题在于,目前实行T+0的条件是否成熟。从制度上讲,A股实行T+0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如果证监会作出决定,T+0其实是随时都可以实施的。然而,从T+1到T+0,亦是一项制度变革。而任何一项制度变革,都必然会引发市场利益的重新分配。T+0实施后,到底谁才是市场利益的最大获得者,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创业板注册制新动态!
一方是上交所首度回应“T+0”,一方深交所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涉及主要从不同审核环节衔接安排、行业负面清单适用性、财报有效期、举报核查等方面进行了一一解答。
为更好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审核衔接工作,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切回答记者提问。
要点一、对处于不同审核阶段的创业板在审企业平移规则发布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深交所基于相关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已有审核成果,按照注册制审核程序和规则,认真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在审企业平稳有序过渡。首发在审企业的具体安排如下:
1.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通知》执行。
2.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深交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深交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
3.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深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
4.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问询后在深交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
5.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参照前述安排执行。
要点二:在审企业无需试用行业负面清单
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在审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不需提交有关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要点三、疫情影响财报有效期延长一个月
根据相关规则,深交所在受理环节要求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应在6个月有效期内。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拟对上述规定进行适应性调整,允许首发、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及新申报企业今年提交申请时,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要点四:举报材料平移处理
在审企业尚未处理完毕的举报信,平移后由深交所处理,保荐机构将核查结果报深交所。
要点五、中止审核情形消除经确认后恢复审核
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深交所,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
要点六、先受理先审核受理20日起发出首轮问询
根据《通知》,在审企业可以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出申请。深交所将按照相关企业提交申请文件的顺序予以受理。
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保持一致。在审企业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将前期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一并报送。
需要说明的是,深交所对在审企业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深交所的审核顺序。根据《通知》,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的企业,深交所仍按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如在审企业未在前述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申报企业的申请。对于首发新申报企业,深交所将根据《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按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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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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