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劳动保障创业带动就业请示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2009年5月19日
共印8份
关于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大力实施城乡统筹战略,充分发挥创业对就业的倍增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牢固确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导向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原则,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强化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加快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新格局。
鼓励全市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通过自筹资金、自找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创办企业、合作组织或者开办新的项目。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提供新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劳动者就业。
鼓励城乡创业者融入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发展之中,领办和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企业和实体。各显其智、各展所长,以技能创业带动素质就业。
鼓励和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扬人员等创业,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计划至“十一五”期末,全市创业培训3万人;扶持自主创业1万人,培育创业典型100个,创造就业岗位10万个,带动就业4万人。
二、全面开展各类创业培训
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向和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凡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从2009年起,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建立创业引导基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引导基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建创业型城市等。
2、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在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标创业qq群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实施租金补贴、税收优惠。对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营运正常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对于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4、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
6、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各级残联审核,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制定)。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7、购买培训服务成果。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创业者创业培训体系,政府通过购买培训成果,积极引导民办中介服务机构主动参与创业工作,使其成为公益服务平台的补充。
8、实施创业工作奖励制度。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创业成功,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用工在50人以上,且安排本市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占职工人数60%以上的,创业者适龄子女可以照顾进入本市重点职业类学校就读。对成绩显著、公认度较高的自主创业企业和个人授予有关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四、积极提供创业服务
1、完善服务和帮扶机制。建立和完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制度,形成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后续服务等帮扶机制。劳动保障、工商、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定期现场联合办公,街道、社区上门服务和跟踪服务等,帮助创业人员用足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
2、提供对接平台,推介创业项目。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强化服务,注重实效”的原则,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投资少、风险低、上马快的创业项目,在开发、认证的基础上,优先、免费推荐给创业人员,引导其开展自主创业和家庭型创业,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在建立项目收集、开发、评估、发布、跟踪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并实现动态维护。至2010年,全市推介300个创业项目,促进创业项目与创业群体的对接。
3、大力培育创业载体。结合区域特点和产业结构的发展,发挥各地产品和劳务品牌优势,精心打造诸如玉器、“三把刀”、水晶制品、服装等专业“一条街”特色街区,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创业载体。至2010年,全市建立30个创业孵化基地,市区街道(镇)建立不少于10个创业孵化基地。利用社会资源,大力开发和培育创业载体,积极解决城区创业场地的“瓶颈”难题。结合创业需求,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错位发展,建设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载体。针对初始创业人员“门面”难找等突出问题,强化市场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地重点建设投资小、见效快,贴近市民生活的中小型服务类的市场型孵化基地。市财政要支持区、街道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重点补助市区有一定规模的基地建设。
4、强化专家援助,延伸创业服务。巩固和扩大专家志愿团队伍,建立健全由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财政、科技、金融、营销、法律、心理等专家组成的市、县级市(区)“创业咨询评审专家志愿团”,通过上门、集中、电话等多种服务形式,为创业者提供“门诊式”、“会诊式”、“巡诊式”咨询、指导和服务,通过个性化服务,帮助他们评析、修改和实现创业计划,帮助解决开业登记、贷款、招工、广告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并对市、区、街道的项目推介进行评审把关。
5、引导建立创业协会(联谊会),开展创业互助。市及市(县)级建立创业者协会,区、街道可以建立创业者联谊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通过有关活动,增加信息交流,开展创业互助,实现创业者互相帮扶的良性循环。
6、培育创业典型,激发全民创业。以全市100名创业典型的成功经验引领、带动、示范。组织“创业讲师团”、评选表彰“创业之星”、设立“创业论坛”、定期发布《创业促就业》简报等形式,努力创造“想创业、敢创业、善创业、创大业”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体系
1、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市及各县(市、区)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创业促就业的工作。各县(市、区)、街道(镇)分别建立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建立创业促就业工作小组,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各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l)拟定目标任务;(2)落实部门责任;(3)拟定政策措施;(4)统筹、协调有关工作;(5)牵头开展有关活动。
2、建立健全服务机构。依托公共创业培训机构,增加公共创业服务内容,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统一规范创业服务机构名称为“创业指导中心”,与公共创业培训机构合署。到2009年底,各县(市、区)完成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3、落实目标责任。从2009年起,把鼓励和扶持创业促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实事工程,将三年技能创业提升计划分解至各县(市、区),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各区、街道(镇)要重点开发建设好创业孵化基地和青年创业实训基地;社区要重点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工作。
4、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业务牵头和统筹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对创业和再就业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商、税务部门要按规定提供办照服务、税务登记和落实优惠政策;人民银行、有关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等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业务工作;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经贸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布局,提供创业方面的有关信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参与创业典型的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有关信息,提升报道质量。
六、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在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