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3日电据证监会网站3日消息,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
据了解,《指导意见》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监管安排3个部分。
基本原则方面,《指导意见》指出,转板上市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4个原则,着眼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更好发挥各市场的功能,拓宽上市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
主要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转入板块范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指导意见》指出,这样的安排有利于与科创板、创业板改革相衔接,也有利于控制风险。
二是转板上市条件。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还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三是转板上市程序。转板上市由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审核并作出决定。
四是挂牌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
五是股份限售安排。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监管安排上,《指导意见》明确,一是严格转板上市审核,交易所建立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核。二是明确转板上市衔接。沪深交易所建立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三是压实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四是证监会将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五是强化责任追究。
证监会介绍,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证监会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渠道,就《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来自企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共计13份。总的看,各方对《指导意见》给予积极正面反馈,所提意见主要是进一步细化《指导意见》有关内容,明确有关工作安排。证监会对各方意见做了认真研究采纳。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转板上市的具体制度安排,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将在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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