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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惨创业者”花3800万给大家上一堂普法课来源:虎嗅APP
猎云网注:创业者多是业务型人才,而在投资问题上显然不具备投资人那样的阅历,投资人的风控部分不会主动给创始人设计减轻责任的条款,那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难免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如何规避因此产生的债务纠纷,早已成为创业群体必须补上的一课,而这起非典型案件再次为大家敲响了警钟。文章来源:虎嗅APP(ID:),作者:黄青春。
昨天,一篇题为《中国最惨创业者:3年前我被投资人赶出公司,3年后公司没上市说让我赔3800万!》(以下简称《中国最惨创业者》)的文章在网上热传。
该文作者郭建自称系一名创业者,他在文中自述,2015年,其被投资机构科发资本联合股东于任远赶出了创立5年的公司,失去经营控制权;2018年末,该投资机构又以对赌失败为由发起诉讼,要求郭建承担回购义务支付3800余万元。
在郭建上诉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其试图通过网络发声让更多人看到创业群体所处的困境。
案件二审判决书,受访者提供
郭建如何一步步成为“最惨创业者”?
虽然,直到2018年末郭建才收到投资机构科发资本的起诉书,但早在其2014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就为此埋下了伏笔。
2014年3月5日,于任远、郭建、投资人(科发资本)、公司、杭州雷联科技有限公司、张可签订《关于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于任远将其持有的公司7.5%股权转让给投资人、郭建将其持有的公司2.5%股权作价1300万转让给投资人。
协议约定,如果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况,乙方有权要求于任远、郭建回购乙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a)公司2014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本补充协议1.1条所述承诺目标60%的;(b)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能成功上市,或者上市存在实质性障碍而无法上市。
科发资本回购协议截图,受访者提供
2015年,郭建自述被科发资本联合大股东于任远踢出公司并要求其转让所持股权。
当时,郭建原本有充足的理由要求科发资本与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终止协议):第一,终止此前投资协议中所有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第二,让投资人承认对赌协议中回购义务不再由他承担。
关于公司净资产测算内部沟通邮件,受访者提供
况且,郭建在接受虎嗅采访时也表达了对此事的不甘心,“当时,他们要求按照公司净资产转让股权,我最终以非常低的价格,大概200多万元将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于任远,退出公司。”
但是,郭建最终因为科发资本董事长陈晓锋一句口头承诺,便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郭建在接受虎嗅采访时解释,“当时有一位董事在场,陈晓锋说我们写一份协议太麻烦了,我不会起诉你的。我心想投资人总不至于搞这种阴招吧?就没有留下书面的东西。”
最终,2018年12月13日投资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始人(包括于任远、郭建)支付股权回购款元(暂算至2018年12月3日),以后以2600万元为基数,并按年利率10%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在对虎嗅复盘两次庭审失利的整个过程中,郭建仍然没有认识到问题所在:
“一审时请的律师可能对于公司纠纷案件不那么在行,我和律师从合同本身的条文出发,围绕实际控制人这点去打,结果发现回购协议并非要实际控制人签署才有效,所以一审输了。二审上诉主要围绕经营管理权、经营参与权提出质疑,可能法官也不太懂,所以回避了以上质疑,维持原判。律师说法官可以不提,但我觉得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有一个讨论空间。”
可以看出,郭建在整个过程中都缺乏出对法律基本的敬畏。这也是虎嗅联系科发资本董事长陈晓锋,其回应“相信法律,依法办事,此事不需回应”的底气所在。
科发资本陈晓锋就此事对虎嗅的回应
从感性角度出发,多数人读到《中国最惨创业者》这篇文章第一反应都会在情感上指责科发资本的做法并同情郭建的遭遇。
不过,从理性层面去分析,郭建作为公司的原股东自愿签订“对赌协议”,当投资方入股公司后,公司原股东可以仍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辞职、转股是郭建的权利,但“对赌协议”回购条件生效时,郭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并非因其不是公司股东而免去回购义务。
股权清算邮件,受访者提供
“一家企业,创始人喜欢想当然是最大的忌讳。财务上的问题找会计师、财务总监,法务上的问题找律师、法务总监这是创始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而不是签字完全靠拍脑袋决定。”一位投资人就此事对虎嗅表示,他们投资企业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创始人是否“拎得清”。
3800万教训背后的法律盲区和启示
从《中国最惨创业者》一文持续引发热议可以看出,这起公司纠纷暴露的法律问题是很多人的盲区。
郭建在整个事情发展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从于任远的加入到引进科发资本的投资甚至到最后被踢出局,他都在用人情、常识预判应对事情的走向,完全忽视了法律风险。
虎嗅第一时间联系到郭建时,其一再重申自己的诉求:“出局者为公司业绩兜底的做法不合理,法院在此案判决有失公允。”
但当虎嗅就此事咨询公司纠纷类案件资深律师无二番茄(化名)时,她看完文章便一针见血指出:“这个案件很简单,合同明确约定了回购义务人是郭建、于任远这两个自然人,这跟他接下来是否有经营权或是否是这家公司员工没有关系。”
郭建与陈晓锋短信沟通截图,受访者提供
首先,在郭建一开始与科发资本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有条款规定或者说明,郭建离开公司且转让股权后不需要继续履行对赌回购义务。
无二番茄律师表示该案件中科发资本有点像VC,VC机构都喜欢将盈亏平衡与回购连接起来,因为他们投的轮次早,所以设定这样的规则能一定程度上保障自身利益,这样即便企业投后死亡,回购义务人还是要还钱。
杨吉律师亦针对该案件表示:“关于对赌条款,高法《九民纪要》作了全面、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在裁决上按理不会偏差太大或另辟蹊径。至于二审对一审维持原判及对作者所谓的焦点问题不予置评,背后有很多玩味、留白、细节乃至技术性的空间。”
其次,在郭建离开公司并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其并未与科发资本就接下来的回购义务签订补充协议,那么在法律层面,这份郭建与科发资本最初签订的协议中回购义务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一位公司法研究者看完《最惨创业者》一文接受虎嗅采访时也表达了看法:“投资协议开始投的就是郭、于二位实控人承担回购,中间郭转让股权并不影响其回购义务,此案中回购合同变更后,科发资本继续约定由郭、于承担并没有错,谈不上算计。”
郭建股权转让后,回购协议变更(郭建、于任远作为自然人,依旧是回购义务人)
最后,口头协议、口头承诺、人情担保不过是空头支票,只有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这起公司纠纷案件还有一个争议点,就是郭建自述科发资本董事长陈晓锋曾在股权转让时给过他一个口头承诺:“股权转让后不会因为回购义务起诉你。”
郭锋向虎嗅展示了庭审过程中的出示的证词,受访者提供
虎嗅就此质疑请教无二番茄律师得到的答复是:“这样的口头承诺往往无效,因为从常识上判断,陈晓峰不愿留下书面协议肯定因为这不是机构的意愿。退一步说,即便他的口头承诺代表机构,从法律效力上看,投资协议效力远大于人证的法律效力,不能说随便一个当场董事的证词就能推翻此前签订的投资协议。”
对创业群体而言,人脉、资金、赛道、时机都很重要,但钱往往是其中最大的变量。
或许2013~2017这几年热钱比较多的时候,创业者的话语权比较高,投资人或投资机构也不会过多地去干涉企业经营,甚至说对企业盈利期望设定回购条款。
然而,2018年迎来资本寒冬,昔日大步跃进的初创企业接连停摆,创业者在这段难捱的迷茫期或艰难度日或黯然离场。很多投资人和创业者的关系也变得比较微妙,双方的矛盾纠纷也频频曝光在公众视野。
创业者多是业务型人才,而在投资问题上显然不具备投资人那样的阅历,投资人的风控部分不会主动给创始人设计减轻责任的条款,那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难免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如何规避因此产生的债务纠纷,早已成为创业群体必须补上的一课,而这起非典型案件再次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杨吉律师对此案评论道:“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常讲到三句话。第一,律师顾问费不能省,尤其此类投融资协议安排;第二,要钱要的急跟给钱给的快,都可能有问题;第三,任何的坑、陷阱都是以诱人的机会与天使的模样出现的。”
此外,无二番茄律师还分享了两条对创业者的建议:
“第一,创业者在引进投资人的时候,一定要聘请律师做融资顾问,签所有的协议都应该经过律师的审核,以你的律师给你阐述的为准,千万不要相信对方投资人和投资人的律师忽悠你的部分;
第二,当你被迫要离开公司的情况下,将面临保密、竞业限制、回购协议、对赌协议等条款。这个时候投资人、其他股东跟你做的任何口头承诺,最简单的办法是把它写下来,让所有人签字,留下证据。如果这个阶段愿意花钱请律师做各种补充协议和终止协议当然最好。”
最后,三位接受虎嗅采访的法律人士均表示,创始人在关键谈判、会议、人事任免上留存语音、书面证据应该成为常识。而且,关于公司经营的相关法律知识越早了解越好,尤其在各种重大合同签署问题上,不熟悉相关法律又不找专业律师,迟早会栽跟头。
采访接近尾声,郭建向虎嗅表示,接下来他会继续向省高院提起再审,如果省高院依旧维持原判,他将向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向人大信访部门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