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产业是跨学科的概念,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一般来讲,创意产业要从信息社会的宏观背景之下来理解,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创意产业已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上世纪80年代以来,竞争力主要并非来自价格而是来自创新。1997年,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DCMS)成立了“创意产业工作组”,开始积极推进创意产业在英国的发展。在1998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创意产业规划档案》对于创意产业是这样定义的,“那些源于个体的创造性、技术和才能,通过生产和开发知识产权,而拥有了创造财富和工作的潜能。”在英国归为创意产业的有艺术、文化产业(电视、广播、电影、音乐、出版)以及电子游戏、时尚和建筑等。这些产业与其他传统产业的基本差异在于它们都涉及产品和服务生产的文化价值,包括从意义中获得价值的各类产品与服务,几乎包括我们的全部生活方式。
在中国学术界并没有沿用国际上的“创意产业”概念,而是称之为“文化创意产业”,主要从文化产出的角度强调“文化产品”,在内容上并未包含专业设计领域,并且增加了旅游业、文化用品生产领域的内容。2004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将文化及相关产业界定为:为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与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有很多交叠之处,针对“文化产业”而言,更强调产品的产出,即文化的商品化过程;而针对“创意产业”,除了文化的商品化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创意产业改变原本的产业结构,通过文化的商品化同时反作用于经济产业,提升商品的附加价值,从而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与增长模式。这是一种在全球化的消费社会背景中,以创新、个人创造力为核心,注重文化艺术对于经济的支持,推动新兴的理念、思潮和经济实践。这里包含一个逆向的运动,并且对于未来而言,这个逆向的效果才是提出创意产业的期待所在。“文化创意产业”结合了文化与创意两个方面,是一个复合的概念,也涵盖了更为广阔的文化活动。在这一观念中,与经济与文化政策之间存在着含蓄的联系。
在当代艺术的蓬勃发展中,艺术家对创造力的垄断被打破,艺术开始成为一种平民的权利,艺术与日常生活的边界被打破了。在这背后隐含的是艺术应该与政治、经济之间相互渗透的观念。创新能力更多地体现在挑战系统规则上,“创造力”成为从事更多的创新、以打破规则为目标的知识经济。这种创新能力不是简单的依赖创意产业,而是依赖它们运行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结构。
当代艺术作为创新机制中最具活力的核心而存在,他们与创意产业的其他领域之间的结构性关系是什么呢?创造力经常被用于那些与艺术和科学实践相关的、异质的、非线性的思想。20世纪中期以来的商业经营著作开始将企业家与艺术反叛者建立联系。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新的知识和信息社会论述中的“创造性”议程开始直接与艺术家特殊的处理信息与知识的方式相关联。企业家和艺术家的激进实践通过共同运用“创造力”的方式联系起来。商业性生产的文化在大多数人的文化消费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是我们需要直面的事实。然而,真正的市场该如何运作?
目前的问题在于同心圆式的创意产业结构,面对产业结构的重组在西方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以“创意核—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从内而外的方式对不同产业进行区分是一种常规的方式,但这种区分意味着艺术难以成为一种产业,它们仅仅是纯粹的创意,意味着要将主动的或者互动的权利交付给其他商业产业来实现。艺术将创意呈现为提供原材料,而后由文化产业将其商品化,比如各类艺术机构的艺术衍生品产业,或者艺术区带动的旅游、地租、创意产品销售等。创意核被从创意产业中区分出来,艺术难以找到自己的位置,也没有实质性地参与到创意产业的实际运作中来。创意产业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目标追求的实体,而更应该针对文化生产与经济利益之间张力寻求新的管理方式。对于文化价值的判断需要在一个生态系统中进行,而非仅仅是在产品层面来实现。
在这种结构中,当代艺术和艺术机构也将面对两难的处境。一是过度“窄化”艺术,二是基于经济考虑,片面注重创意产品的生产。在第一种情况中,对于艺术专门机构来说,比如说美术馆或者美术教育,如果只关注非商业的部分,那么将会窄化“艺术”的观念。其结果是把纯艺术之外的部分留给市场逻辑,并屈从于经济的优先权。如此一来,经济的成功将切断成功的来源,即处于创意核部分的“创意”与外部之间的富有活力的流动。另一方面,为了实现经济的增长,他们往往单纯地强调艺术产品的商业化,涌现出很多博物馆或艺术机构“做产业”的情况,但事实上考虑的出发点还是传统商品生产与消费的方式,难以形成具有规模和深度的创意消费。由于艺术的市场价值不遵循古典经济学原理,而是依据文化与艺术习俗形式,其产生的意义拥有深厚的社会基础。这些意义系统包括艺术学院、大学、媒体、批评家、行业联盟和代理商。文化价值的经济实现需要的是“合力”而形成的生活方式和身份认同式的消费。现在需要实现的是“象征交换”而不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生产性“商品交换”。只有实现鲍德里亚意义上的具有相互性的象征交换,才能在全社会的范畴内,在消费形态中实现真正的价值增长。
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于纯艺术和审美的攻击已经改变了我们讨论艺术和文化的方式。艺术与大众文化纠缠的方式产生了现代经验表达的新方式。当代艺术的合法性要求不在于其经济功能,而在于他们提供一种可供分享的关于经验的知识的能力,这一能力迥异于政治和经济的理性规则。文化产业是一个复杂的文化、商业和技术实践的混合物。艺术界形成许多方法去使用与之匹配的创造性劳动。对于当代艺术家来说,认识到在整个创意产业背景之下艺术在整个创意产业中的位置和机会就显得尤为重要。当代艺术家一方面位于创意产业的创意核部分,但他们形成的社会效应并不仅仅是作为内容提供者,剩下的工作由创意产业机构来进行传播与生产;与此同时,将当代艺术仅仅理解为“市场失败者”的纯艺术也将意味着作为艺术生产者的艺术家只能面临数量有限的公共资助,或者委身于资本进行非自由的生产。伴随着文化资本积累的资本投资包含着经济回报的基础,于是形成一种以资本自身为中心的商业模式,现在这即将成为摧毁艺术的力量,也是当代艺术的陷阱。在消费社会中,文化认同往往建立于消费之中,尤其建立在文化消费的过程中。不仅是艺术商品与文化商品,作为艺术品的象征性消费方式也浸入到大众的日常生活消费之中。这意味着创意产业并非仅仅包含着创意产品的销售,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也存在着创意消费的层面。
在贾斯汀·奥康诺在《艺术与创意产业》的报告中曾经提出“艺术—媒体—设计”交叉构成的创意产业,认为针对这三个领域的政策与视野将超越对单个艺术家和机构的资助。以三个领域相互渗透的整体思路来协同发展,创意产业领域的文化、社会的经济的维度的相互认同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每一个领域的机构能与其他领域之间形成紧密的多重合作,并且确认相关领域的政策参与者,在此基础上阐明各自不同的目标与责任。艺术—媒体—设计之间的交叉层面与文化—社会—经济政策之间的交叉层面一样,需要全新的相互了解。这种交叉式的结构有助于改变单向度的文化输出,有助于解决创意产业面临的僵局。
今天我们的生活被文化所包围,艺术融于文化之中,与日常生活和经济融合在一起。艺术是关于知识的,也是关于表现的,是关于大众的,也是个体的。艺术与创意产业的问题涉及当代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很多根本性问题,比纯粹的经济考量要宽泛得多。理解艺术、文化与社会经济动力之间的巨大联系而非仅仅将之简化为创意产业则是考虑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