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涤剂企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涤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水、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生产的洗涤剂。
2 .规范性参考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至关重要。对于所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有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68表面活性剂水溶液酸碱度的测定电位滴定法
GB/T 13173表面活性剂洗涤剂的试验方法
GB 14930.1食品工具和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原材料要求
3.1.1配方中使用的原料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性应不低于90%。
3.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颜料和防腐剂应符合GB 14930.1的要求,香精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
3.2感官指标
3.2.1外观:液体产品不分层,无悬浮物和沉淀。
3.2.2气味:不得有其他异味,加香产品应符合规定的香型。
3.2.3稳定性(液态产品)放入-3 ~-10冰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后恢复至室温,观察无结晶或沉淀;放入(401)的培养箱中24小时,取出,立即观察,无分层、浑浊、异味变化。
3.3物理和化学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总活性物含量/(%) ≥ 5
Ph(25℃,1%溶液) 4.0~10.5
3.4 安全性指标
砷、重金属、甲醇含量、甲醛含量、荧光增白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安全性指标按GB 14930.1的规定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量取不少于200ml的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4.2 气味
取适量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4.3 稳定性
于-3℃~-10℃的冰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结晶,无沉淀;(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立即观察不分层,不混浊,且不改变气味。
4.4 总活性物含量
按GB/T 13173的规定进行。
4.5 pH
按GB/T 6368的规定进行。
4.6 安全性指标
按GB 14930.1的规定进行。
4.7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组批与抽样
5.2.1 组批:以同一配制缸生产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5.2.2 抽样:从每批产品随机抽样 3 瓶(桶)进行检验。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总活性物含量、pH、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5.4.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产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比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5.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3、3.4中要求的全部项目。
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包装瓶上应有下列标志: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标准号、产品使用说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6.1.2 包装纸箱上应有下列标志:产品名称、内装瓶数与净含量、生产厂名、厂址、装箱日期、批号、轻装轻放、瓶口朝上等标志。
6.2 包装
6.2.1 产品采用塑料瓶(捅)包装,包装要清洁,干净,不得渗漏。
6.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要牢固,字体要清晰。
6.3 运输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运输时要严防雨淋,日晒,不得露天堆放。
6.4 贮存
常温下贮存于干燥通风的仓库,严禁重压,堆高不超过3层且不超过2米,并注意防晒,防雨,防潮。在符合规定的运输与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不低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