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2020年6月15日)起,创业板注册制IPO申报开始!
原创
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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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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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木
6月15日至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深交所接收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6月30日起,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明日(2020年6月15日)起,深交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启动!
周五(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与此同时,深交所发布了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涉及首发审核类(9项)、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类(3项)、持续监管类(5项)、发行承销类(4项)和交易类(5项),从上市条件、上市审核、发行承销到交易规则和退市规则均囊括其中。
创业板注册制亮点主要包括:设置行业负面清单;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允许亏损企业上市;明确日涨跌幅限制调整为20%,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等。
根据《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6月15日至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深交所接收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6月30日起,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明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在审核阶段,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此外,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在受理阶段,于2020年7月31日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经Wind统计,目前创业板IPO在审企业共有193家(不包含已核发批文企业),上述企业将平移至深交所继续进行IPO。在上述193家企业中,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旅游”)等9家公司已经通过发审会,有望冲击新创业板下首批上市企业。
资本邦获悉,在上市条件方面,创业板也允许一定规模的未盈利企业、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上市,适应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创新创业企业的上市需求,扩大市场覆盖面和包容性。
具体创业板推出了“2+2+1”套上市条件,分别是一般盈利企业有2套上市条件,红筹和特殊股权结构企业有2套上市条件,未盈利企业有1套上市条件。
对一般企业来说,有2套条件,企业可以二选一:
一是,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对于红筹和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创业板也给出了二选一的上市标准: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此次改革,创业板将对未盈利企业也打开大门,给出了明确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创业板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上市,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根据《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从四个方面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
一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守创业板定位,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三是为更好支持、引导、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明确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传统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
四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明确在审企业不适用行业负面清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
处于研发阶段红筹企业不适用“营收快速增长”规定近期,红筹企业在A股上市成为市场焦点。对于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深交所也做出了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对赌协议中优先权利相关安排。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
二是调整股本总额计算口径。考虑到红筹企业的组织形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与境内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且相关安排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因此对红筹企业特定上市条件予以调整适用。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不按照总金额计算,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
三是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判断标准。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具体判断标准,并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的适应性调整。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时,如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或市场普遍认同标准的,可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
深交所还公布了关于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和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的候选人名单。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候选人共计77人,其中上市公司6人、会计师事务所22人、资产评估机构2人、律师事务所16人、大型公募基金4人、中型公募基金2人、保险资管机构2人、银行理财子公司2人、科研院校3人、派出机构9人、行业协会3人、证券交易所5人、其他机构1人。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的候选人则为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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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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