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八年的修订和试用,12月27日,深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深圳市道路命名规则》(征求意见稿),规范了深圳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命名,包括物理地理实体、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园和公共广场、建筑物(群)、地下空间设施等多种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规则。公告称,从现在起至2019年1月26日,对该计划的任何意见或建议都可以书面反馈。
规范包括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
据了解,在刚刚结束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中,深圳新增道路标志3383个,道路标志设置率提高到98%。道路名称作为城市地名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不仅是居民出行导向和对城市认识的重要信息,也是城市地名系统的核心内容和建设地名系统的重要元素。但在实际工作中,道路名称无名、重复、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名称所体现的文化性、地域性有待提高。作为地名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它所面临的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日常精细化的规划管理和审批。因此,有必要制定规范、系统、逻辑清晰的道路名称命名规则。深圳市国土资源局表示,根据《规则》,结合多年在深圳的实际工作,参照沪、汕、济、安、Xi等城市编制的道路命名规则,《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起草规范了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名称,包括城市道路、街道、桥梁、隧道、道路附属地下人行通道等。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规则》表明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名称应由专有名称和通用名组成。专名是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中用于区分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常用名称是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中用于区分地理实体的词语。在命名原则上,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命名应遵循“一地一名、规范有序、简洁清晰、易于查找和记忆”的基本原则,并应具有独特性、科学性和指示性。其中,通用名的确定应与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等级、建筑形式、环境相适应,除派生地名外,不得重叠。专名不要重名,以免同音字和近音(历史上形成的具有特定文化价值的除外)。
南都讯 记者孙雅茜
什么样的路叫“大道”?什么桥叫“立交桥”?对于我们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这些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具体通称,《规则》已经从七个方面进行了仔细的定义:
(1)大道:高速公路或主干道;(二)通道:由主干路网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地下快速路或者主干道;(3)主街:位于城市、区、街道中心区域的主要生活道路;(4)立交桥:多条道路交汇,以高架形式实现平面分离、立体交叉的桥梁;(5)立交桥:分离式立交桥;(6)高架桥:地面架空修建的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桥梁;(7)立交桥:人行横道专用桥梁,上部跨越城市道路或铁路。
同时《规则》也在专名方面做了明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命名必须符合不准使用人的姓名和企业、商业设施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地名。
七类特定通名详细界定
第一,道路专名要体现区位特征、历史文化底蕴,含义美观。用于连接不同的行政区划,要求分段命名、路网常规布局、地下道路等。提出了道路专名的集成、层次和序列化规则。
对于道路改造,根据改造前后的变化确定更名或使用原道路名称的条件。对于重名或同音字的道路,应从道路等级、服务时间、道路长度等维度进行重命名。能够优先保留原地名的道路条件应当细化,道路更名规则
二是根据桥梁的具体形式,结合不同桥梁的使用条件,细化立交桥、高架桥、立交桥、立交桥等桥梁的专名规则。
第三,根据隧道的位置特点,确定隧道的专名规则。
第四,根据地下人行通道的位置特征和使用条件,确定地下人行通道的专有名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