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是宗教佛的简称,是有宗教意义的词。商标法规定,宗教和公众人物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商标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有害的商标不能注册,所以与“佛”有关的文字或标志不允许注册为商标。
商标是具有专有权的知识产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所以与“佛”有关的商标,哪怕是一点点边际,都不允许注册商标。
这里高卧小志举几个例子,比如下面这些挤占宗教术语注册商标的行为,被精明的考官发现了!
在第28536268号“摩诃池”商标,,复审期间,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报价商品上使用了申请商标中所含“摩诃”为佛教术语,佛学常见词汇,'s“马哈池”,容易造成不良影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构成《商标法》第1款第10条第(8)项所述情形。
当第28037147号“大休”商标,拒绝审查时,商业评估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大休”,为江苏苏州寒山寺主持,在用于指定服务时,容易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这构成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中提及的情况。
当第29650824号“茶行僧”商标,驳回复审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第30类茶、小吃等商品中指定使用申请商标中含有的“行僧”二字,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宗教等相联系可能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因此,该商标申请构成《商标法》第1款第10条第(8)项所指的情形。
在审查失败后,第24736414号“坲品”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汉字部分“坲品”与“佛品”在字形、呼叫、视觉效果方面非常接近,用于指定商品时,容易被误认为与宗教有关,容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一款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27205178号“图形”商标(见上),在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人物图形易被识别为佛家弟子's使用糖果盒等指定商品容易伤害宗教感情,构成《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所述情形。
宗教文化博大精深,无边无际。这几年似乎很多申请人都不遗余力的从宗教中“吸取精华”,似乎很多申请人申请的商标都带有宗教成分!但是,几乎所有注册了宗教元素的商标都被拒绝了!
以免商标被驳回造成财力、物力、精力损耗!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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