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陈惟杉|北京、南京报道
2018年年底,义乌商人吴坚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厦控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起波澜。
这起借贷纠纷起于10年前。
2008年,吴坚本人曾分别就两笔借款起诉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即广厦控股曾用名),要求其归还本息,并于当年5月就16笔借款向广厦控股发出《催讨通知书》。
吴坚凭借18张借据并未要回借款本息,广厦控股认为其向吴坚的所有借款已全部还本付息,借据没有收回是吴坚巨额行贿、内外勾结所致。
2010年2月,吴坚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被刑事拘留,后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抽逃出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2016年5月,吴坚假释出狱;2017年3月,手握18张借据的吴坚在浙江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厦控股归还18张借据所涉本金2.59亿元、利息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约6.5亿元。
2018年6月,浙江省高院驳回吴坚诉讼请求。
吴坚随后向最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6日,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借条不算数?广厦控股:案涉18张借据本息已还清
案涉18张借据的时间从2006年1月24日到2007年1月23日,除一张未写明借款期限外,其余借据借款期限均为30天,有5张借据未写明借款利率,剩下13张借据的日利率为2&;至4&;不等。
记者注意到,18张借据均写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18笔借款有无还清?若未还清,还欠付多少?这自然是2018年12月6日庭审现场(编者注:下文如无说明,庭审现场均指2018年12月6日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的焦点。
广厦控股方面承认18张借据的真实性,但称本息已还清。
其提供的浙瑞专审(2011)第140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广厦公司向吴坚借款合计4.04亿元,同期共计还款4.04亿元,支付利息万元(合计支付万元),日利率%,年利率超过48%。
在庭审现场,广厦控股方面称,《专项审计报告》全面反映了2005年8月到2008年3月期间,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以及归还的情况,而且已经涵盖了案涉的18笔借款。
《专项审计报告》为浙江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下称西湖区分局)委托于2011年9月做出,其中写明:广厦公司的责任是提供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间本次专项审计所需的会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但吴坚却不认可《专项审计报告》的完整性。
广厦控股隐瞒借款?吴坚:亿还款与案涉借款无关
吴坚方面认为,《专项审计报告》中的4.04亿元借款包含涉案的18笔借款,并确实收到广厦控股偿还的万元,但否认万元系偿还包含涉案18笔借款在内的4.04亿元借款。
吴坚在民事上诉状中称:没有任何一笔款项在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以及计息期间等内容上与案涉18笔借款一一对应。
对此,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现场表示,我们当时是基于上诉人的要求,还款的款项跟上诉人当时出借款项给我们的这个账户,确实是没有办法对应的,所以没有办法做到。
在庭审现场,吴坚委托代理人表示,相信审计报告具体账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完整性。并解释称,就好像总借款是八个罐子,广厦控股的还款是七个盖子,通过挪腾盖子,广厦控股主张每个罐子单独拿出来都是有盖子的,每笔资金单独拿出来都说已经还款。
吴坚方在一审时便认为,《专项审计报告》及所依据的原始凭证、辅助明细是经过拼凑、编排的,形成借款、还款总金额大致相符且已经还清本息的假象。吴坚与广厦控股的借款往来的实际金额远远大于《专项审计报告》中所列明的款项。因此,《专项审计报告》并非当时吴坚与广厦控股之间真实的借款情况反映,广厦控股所列明的已还款项也并非本案涉诉款项。
换句话说,吴坚方认为,《专项审计报告》所列借款包含涉案的18笔借款,但所列还款并非用于偿还这18笔借款,而是用于偿还广厦控股隐瞒的部分已结清借款。
如果说广厦控股隐瞒了部分借款,那么,吴坚认为自己借给广厦控股的本金究竟有多少?
在庭审现场,吴坚称,我当时借给他其实有七八个亿,我们发生的往来最起码70笔以上平均的概率是每10天起码一笔以上。
吴坚曾在一审中提交了4.04亿元借款以外的1.2亿余元的支付凭证,并向二审法院新提交了借款3100万元的凭证。
此外,吴坚方认为,广厦控股在《专项审计报告》中自认在2006年12月1日至5日收到的1500万元以及2007年1月7日收到的700万元借款的汇款人、汇款时间、汇款数额与吴坚提供借据及转账凭证证明的款项完全不同,并非案涉两份借据所对应的借款,因此广厦控股在此之外还收到过案涉两份借据对应的2200万元借款。
浙江省高院此前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吴坚自2005年12月26日至2007年5月11日共向广厦控股支付款项47352.005万元。即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金额已超过4.04亿元。
而广厦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现场表示,我们始终认可的,我们只是向吴坚借款4.04亿元,从来没有别的数字出现。
但吴坚方在庭审现场表示,2018年4月18日,在一审法庭,楼忠福曾表示共向吴坚借款63笔。这超过了《专项审计报告》中认定的49笔。
如果钱已还清,借据为何还在吴坚手中?
楼明曾在2009年4月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借据是一式二份的,一份给债权人,一份公司留底,广厦公司还钱后,把借据收回,连同广厦集团的借据一起销毁。
在庭审现场,贾清林法官曾提问被上诉人,广厦控股出具给吴坚的借条是不是有一部分已经收回来了?收回的借条在哪里?
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表示已经销毁。
而在贾清林法官询问结算方式时,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先是表示,是单笔结算。随后贾清林法官追问:是不是一笔结完了收条收回来?对方改口称:混同结算。
吴坚方则始终认为双方的结算方式为单笔结算,并认为借据已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即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如果广厦控股已还清案涉18笔借款本息,那18张借据为何还在吴坚手中?
在庭审现场,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表示,朱建新和梁智勇(编者注:朱建新原为广厦控股总裁助理兼资金计划管理总部总经理,梁智勇原为广厦控股资金计划部结算中心主任)收受上诉人的贿赂以后,与上诉人恶意串通,不按公司财务规范操作,导致案涉以还借款的借据未能收回。
记者注意到,2010年2月,吴坚曾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被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但吴坚行贿致使广厦控股未收回借据在此后的刑事判决中未被认定为犯罪事实。
在庭审现场,广厦控股委托代理人多次提及借据未收回是因为广厦控股工作人员收受了吴坚的好处。
对此,周伦军法官表示,把刑事判决拿出来看看,这事认定事实没有?
2012年1月,吴坚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但记者查询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其中在表述吴坚给予朱建新、梁智勇钱财的目的时均称,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及保证借款本息的收回,并未提及通过行贿导致借条无法收回。
周伦军法官提醒被上诉人,如果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这些事实的话,就不要张口就来。
吴坚方认为,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为何其所谓还款后又不收回本案18笔借款借据的原因。
吴坚称主审法官错误归纳其观点
12月6日庭审现场,审判长马东旭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当庭表示,管理层是不同意调解的。
周伦军法官对被上诉人表示,把今天的庭审情况也去汇报一下,并要求3天之内给结果。
此后,广厦控股拒绝调解。
在庭审结束后,吴坚于12月8日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称:2018年12月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审判长马东旭法官曾两次错误归纳吴坚观点,为避免这一误解导致合议庭误判,特作本说明。
吴坚认为,马东旭法官在庭审现场的两次陈述中,归纳吴坚认为2.59亿元不包含在4.04亿元之中的观点系对吴坚的严重误解。
情况说明称,吴坚方从始至终都承认案涉的2.59亿元系包含在4.04亿元以内,但是该4.04亿元并非吴坚与广厦之间全部借款往来。并称,为避免这一误解导致合议庭误判,特作本《情况说明》,望各合议庭法官知悉。
截至2019年1月7日,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尚未就本案作出判决。